某是一名长期从事货运运输的老司机,驾龄十多年。在这个职业中,林某深知安全至上的重要性,因此开车稳健,从未发生重大事故。

然而,在一次行驶中,林某突然听到车辆刹车有异响。为确保安全,他果断将车辆停在了应急车道上,并开启了双闪警示灯。这种做法是符合交通法规的,但在这个场景下,却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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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林某,检查了车辆,并未发现存在故障。因此,交警认为林某无故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某深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但他却不服这样的处罚。在他看来,他是在遇到刹车故障的情况下,为了确保道路安全,才将车辆停放在了应急车道上。他并没有故意占用应急车道,更没有给其他车辆带来任何影响,因此他认为自己并不应该被处罚。

于是,林某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林某较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车辆刹车故障的维修记录和现场照片等。最终,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并没有危及道路安全,应急车道的规定也并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而林某此举也并没有给其他车辆造成影响,因此撤销了林某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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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一方面,司机们对于长途驾驶的艰辛有更深刻的了解和体会,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还有常常会出现的意外和不可预知的情况。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情况下,他们有必要作出应急处理措施,以确保道路安全。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应急车道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应急车道的存在是为了确保道路安全,但其使用范围和具体操作细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和修订,避免出现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使得司机们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更容易作出正确的决策。

在这个案例中,林某最终能够得到自己的申诉得到认可,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司机们在遇到问题时,有权利作出应急处理措施,同时也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让他们得到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林某起诉时提出:

1、交警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事发时,自己确实是因为车辆刹车出现了故障,临时在应急车道上应急停车,下车检查。

现场执法交警仅凭经验观察,便认定自己车辆刹车没有故障,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这也属于唯结果论,车辆刹车故障,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2、事发时,高速公路服务区就在前方不远处,近在咫尺,如果不是因为车辆出现了刹车故障,自己不会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这极不符合常理。

3、即使自己是违法停车,但属于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