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相对人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听证,但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无视听证期限,随意作出处罚。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结合自身团队的实操案例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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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20)黑08行终59号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第110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内,应当允许。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当场表示放弃上述权利。上诉人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日听证申请有效期内作出,剥夺了被上诉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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