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竟被判“互殴”,被掌掴女子冤枉不?】以我的法律知识,警方判定互殴没有问题。但引发那么多人的反对,说明我们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需要做出修改——法律,在我们国家,反映的是价值观和大多数的愿望。
由于不掌握具体的细节,包括女子说话的语气语调以及双方动手后的细节,仅凭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客观说,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行政处罚,率先动嘴骂人、动手打人的孩子家长处以500元行政处罚,还是很不符合大家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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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对于这一件事情,要分成几段来处罚,然后综合考虑之后合并处罚:
一段:孩子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父母疏于管教,违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勒令改正。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保护机构或者妇联,还应该针对其违法行为,要求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
很明显,从报道来看,这一点没有做。不知道是不是没有学过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段:女子制止孩子吵闹、撞击椅背。准确地说,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女子不具有教育权,一般的制止没有问题,但不应该教育或者出声呵斥(具体情况不明,不知道有没有厉声呵斥,从乘客的反映来看,应该没有)。最理性的做法,是提醒家长教育引导。这属于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问题,没有大的过错。
三段:孩子的父母责骂女子,跟第一条一样,给孩子不良引导,违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应该被训诫。
四段:孩子的父亲动手掌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是在公众场合,有多对少、强对弱的背景,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而不能仅仅只是罚款。
个人认为,打人耳光事关尊严,与一般的踢一脚、打一拳不一样,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反正我就是这样,其他的打一两下都可以忍,但打了耳光,绝对反击,是可忍孰不可忍。建议法律应当适当修改,对打人耳光的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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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段:女子还手,与对方殴打在一起。由于被掌掴在先,还手属于人之常情,女子还手于理于情都可以理解,虽然可以判断互殴,但考虑到前因后果,应当予以治安警告,进行教育,而不应处罚。
最后综合判定: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由教育部门进行家庭教育强制学习;率先动手打人的父亲治安拘留5-10天,罚款500元。被掌掴的女子予以治安警告。
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是否妥当,只需要请处罚机关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然后告诉公众,遇到类似似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即可——理论上被打之后立即报警,试问,有几个人能做到这一点呢?
法律必须考虑到大家的思维和情绪表达,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和条款。就像当年的昆山龙哥,客观说,被打的一方毫无疑问有在“龙哥”逃跑过程中的追砍行为,后面判为正当防卫,大家一致叫好。
最后,我们能想到的,更加专业的司法机构里面那么多专业人士,一定也会想到。个人估计,应该还有一些细节,不然,为什么不是被掌掴的女子报警,而是率先打人的一方报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