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罪。被告男子与女友同居近一年,女友回老家过完年,向男子提出分手,两人见面男子一时无法接受,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构成犯罪。案件虽已过去多年,仍能给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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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证人陈贤惠回忆:她是金思倩的朋友。2010年3月6日上午6点,因为电话联系不上金思倩,她来到周小军住处,海淀区金秋旅馆32号房间寻找金思倩。发现金思倩确实在房间里面,金思倩就借她的手机跟男朋友王有彩打了电话,很快王有彩就过来了,她就把王有彩带到旅馆门口。随后王有彩报警,她就领着民警到32号房间。

证人王有彩回忆:2010年3月5日中午12点,他未婚妻金思倩说,要去前男友周小军住处拿衣服,说完就一个人出去了。下午两点,他想联系金思倩,发现电话打不通关机了,他四处寻找金思倩,但没有找到。到了晚上8点,他给周小军打电话,问金思倩在不在那边,周小军回答已经走了,周小军说话的时候,他听到金倩的声音,好像在喊“没有”,周小军马上就把电话挂掉了。后来,王有彩去其他地方找金思倩还是没找到。隔天早上7点50左右,金思倩给他打来电话,说自己在金秋旅馆,他就和金思倩的朋友陈贤惠一起来到金秋旅馆,在旅馆门口报的警。

经办案人员询问,金思倩陈述:她和周小军是2009年认识的,周小军此前是她男朋友,两人共同居住在周小军的暂住地。2010年,她回到老家过年,家人给她介绍现在的男朋友王有彩,她表示同意,两人就在老家定了亲。在老家期间她给周小军打过电话,这些事情她都跟周小军说过。2010年3月5日,她跟周小军联系说要过去拿她的东西,周小军答应了。她来到周小军住处,周小军一直不说话,她就准备离开,走到门外周小军把她拉回房间,她又跑出去,反复三次都被周小军拉回去,她就对周小军说“分手吧,我来拿东西”。后来,周小军用挂锁把门锁住,她就开始和周小军说话,期间周小军一个人喝了三四瓶啤酒。过了一阵她又要走,周小军就把她推倒强迫发生了关系。二天,她朋友陈贤惠来敲门,周小军打开门,她就用陈贤惠的手机跟王有彩联系,说周小军不让她走。

裁判结果

到案后,周小军供述:2009年她认识了金思倩,两人成为男女朋友,随后金思倩搬到他租住的金秋旅馆32号房同居,期间发生过关系。2010年2月25日,金思倩打电话说在老家定亲了,要跟他分手。3月5日14时左右,金思倩来他的房间找他,跟他说分手的事情,他没说话,金思倩要走,他就把门锁住,一直锁到3月6日的凌晨。那天晚上9点,有个男的给他打电话,说是金思倩的男朋友,问金思倩来过没,他说没有就把电话挂了。后来,那男的又打电话,他就说金思倩已经走了。当天晚上他喝了3瓶啤酒、喝醉了,看见金思倩躺在床上,就强迫其发生关系,期间金思倩一直反抗并告诉他正处于生理期,发生关系中途他就放弃了。二天,金思倩的朋友来敲门,他打开门,金思倩和朋友说了几句话,朋友就走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小军供述与被害人金思倩发生了关系,细节与金思倩陈述一致,且有鉴定书佐证,能证明周小军违背金思倩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事实,周小军辩解与被害人金思倩是男女朋友关系,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采信。鉴于周小军是初犯;金思倩对周小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周小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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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恋人,特别是同居的男女,要理智面对自己的情绪。一方如果没有感情了,另一方千万不能勉强,更不能按照以前的亲密习惯处理。既然被对方看不起了,就要自我总结积极进步,不要怨天尤人。陪自己走到最后的永远是自己的内心,之所以会有情绪,是因为内心不平静、不强大。本案,您有什么看法?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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