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不能对非德让路,否则,逐利的本能会让道德蒙羞;法不能对非法让步,否则,失去严肃性和强制性的法会逐渐沦为摆设。但不能用非德的手段谴责非德,亦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制裁非法。

婆孙“插队”事件引发的讨论还在持续。这种讨论本身有意义,可以让大家在理性讨论中明确是非,知所行止,进而弘扬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

目前,事情的原委应该已经非常清楚:来自某地的婆孙俩到浙江金华某影视城旅游,在排队的过程中,由于分流指示牌不清楚,导致排进了年票和团队票通道——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婆孙俩并非完全不遵守公认的社会公共道德。快到入口时,发现该通道的性质后,因为人流量太大,重新排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婆孙俩没有选择到正确通道的队尾重新排队,而是想当然认为“平移不算插队”,平行进入了正确的通道。

被婆孙俩“平移”的男子认为她们插队,便拉拽了年轻女士的包(是否大力,各有说辞,关键看个体感受),或许是排队的怨气,亦或是被侵犯或者被冒犯后情绪失控(不排除本身容易动怒),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年轻女士迅速表情狰狞,惊句频出,什么“你凭什么拉我?”“我最看不起欺软怕硬的人”“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等等,其中的老年女士的表情,更加让人难以描述。

随后,有人将此视频上传网络(网传有人出5万上热搜,没有证实),上了多个热榜,引发巨量讨论。再然后,该婆孙俩的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信息被暴露,据传吃饭受到干扰,住宾馆被拒绝),其中的年轻女士以“莫名其妙被扣帽子”为名发布了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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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事件,著名的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这类事件(即将婆孙情绪失控的时间和招聘公之于网络,部分企业将表情制作成车贴等产品)不属于社死!是社会一种契约的自发守护!”并认为“这是一次社会性的教育:凡公共场合,如果谁无视别人的存在、别人的感受、别人的利益,全社会就会来教育你!直至你认错且不再犯”。

个人很尊敬李玫瑾教授,但对她的这个观点以及背后的思维逻辑,还有一些不同看法:

首先,赞同李玫瑾教授关于犯错就要受惩罚的观点。但就事论事,婆孙俩是否插队,本身是值得探讨的。理论上,“平移”确实是插队,但鉴于游客众多,景区分流指示牌确实存在问题,这种“平移插队”的责任,也不应该由婆孙俩独自承担。景区后面修改了排队规则,很明显就是意识到了错误。所以,将责任单纯归咎于婆孙俩,是不客观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婆孙俩那种表情,特别是婆婆那句“我们xxx不是好惹的”,确实太能调动人的神经,让人产生极度的厌恶的情绪——网络时代,作为普通人,也需要控制自己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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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犯错当然要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必须与其行为相一致,法律上叫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插队本身属于道德范畴,当然要受到谴责,所以,高度认可李玫瑾教授“对此情景如果社会能容忍、默认,那就是这个社会不正常了”的观点。

我对插队深恶痛绝,但客观说,插队本身对社会的直接危害性并不大,否则,早就可以入刑了。对一个直接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当场的指责、谴责甚至在秩序维护人员采取更强力的手段纠正,都没有任何问题。

但现在的问题是,婆孙俩作为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的不道德行为,一个情绪失控后的表情,被放到网上,共数以亿万级的人点评、辱骂,甚至将这些表情漫画化之后,制成产品销售,就已经侵权或者说违法了。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难道李玫瑾教授赞成以一种违法程度更高的行为,去制止一种至少目前还只是违反道德层面的行为吗?

实际上,李玫瑾教授自己也深受其害。2011年3月23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杀人案开庭,当晚,李玫瑾在央视点评称,药之所以会在瞬间完成连扎6刀的动作,和他长期以来的钢琴训练有关。旋即,李的说法被网友称为“钢琴强迫杀人法”,认为她是在为药开脱罪行。李本人亦陷入漫天口水之中,被一些网友各种讽刺挖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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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李玫瑾仅仅是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对此事进行心理学的客观描述,并不存在为谁开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教授也当牢记啊!

第三,毫无疑问婆孙俩已经陷入“社死”局面,而非李教授所谓的“并非社死”。总体而言,“社死”是一个心理学范畴的词语,对于某些脸皮很厚的人而言,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自然不存在社死。但年轻女士后面写了很长的一段文字,虽然有一些客观的描述,但有些确实更像狡辩,比如“平移”,典型的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正确认知。但很明显,社死也是一个社会学的名词,表示在社会上遭受人的各种非议,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很明显,他们的生活已经遇到很大的困难,包括吃饭被围观,住宾馆被拒绝等,相信,他们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大都会知晓此事,客观说,确实已经社死!

最后,我想提一个建议。这些年,关于插队引发的纠纷不少,由于相对其他行为也更为普遍,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是“有感”的,所以,才会挑动大家的神经。还有一些地方,因为插队,引发一些恶性案件。所以,本质上,海量的网民讨论此事,是借此表达对插队之人不能受到实际惩罚的不满。

我虽不是法律界专门人士,但强烈建议国家出台公共秩序维护法,或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入不遵守公共秩序插队进行适度处罚的条款,对插队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否则,一些无良之人只知道插队的便利,却可以选择性无视道德的谴责,不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