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直接涉及每个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千家百户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实施,在启动土地征收时,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款必须足额到位。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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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足额到位,是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即征收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在最高院的裁判案例中,村民对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对于补偿款的到位情况,区政府仅提供区会计管理中心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站出具的征收补偿账户结存资金证明,不能证明在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违法。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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