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巡回法庭赴重庆市三合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翁某减刑案。鉴于罪犯翁某在减刑案件审理期间,殴打监督岗人员,法庭当庭裁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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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案件详情

罪犯翁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0月投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今年4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具有悔改表现为由,向重庆二中法院报请减刑。在该案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提交补充材料称,罪犯翁某在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后,又多次违反监规,被执行严管二个月。

为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重庆二中法院减刑假释巡回法庭将庭审现场安置在三合监狱,并组织部分服刑人员现场旁听。

经核实证据材料,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并结合罪犯本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合议庭查明,罪犯翁某在服刑中,存在多次违规违纪和劳动扣分行为,先后被单独关押1次、严管2次,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该犯又多次违反监规,特别是在队列学习现场,无故殴打监督岗罪犯并致其受伤,被严管二个月。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罪犯翁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不具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当场裁定不予减刑。

罪犯翁某对裁定结果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称今后将端正服刑态度,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减刑。

法官说法

减刑制度是基于罪犯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而对其缩短刑罚执行期限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关系修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该案中,罪犯翁某在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规、欠产扣分行为,但考虑其特殊成长环境,为提高改造积极性,帮助树立改造信心,刑罚执行机关附说明为其报请减刑。但该犯在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又多次违规,甚至对监督岗罪犯大打出手,影响恶劣,已不符合减刑基本条件,遂作出不予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