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维权的基础性工作。能否获得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影响维权的操作思路和进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步,在于找对应当公开所申请信息的主体,否则就会事倍功半。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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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61号认为,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信息的制作者或者保存者。虽然涉案信息是某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但某管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某管委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主体。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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