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多种原因,工伤事故发生后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选择“私了”,即双方通过自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由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给付赔偿款。但在实务中,协议签订后时常会有工伤职工以赔偿数额过低、赔偿项目不明确等理由提出异议,甚至要求有权机关撤销、变更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

那么,工伤事故赔偿能否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何签订协议能够减少双方的法律风险?笔者通过本文浅谈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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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ASE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3日,吕某(49岁)入职西安某科技公司工作,2015年4月2日在工作中双手被碱烧伤1%。2015年6月19日,双方就烫伤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西安某科技公司承担吕某医疗费50498.19元,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另付门诊费6000元,如后期医疗费不超过2万元则由公司据实支付。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烫伤一事彻底了结,公司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2015年8月24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吕某遂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安某科技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万余元,补缴在职期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THE JUDGEMENT

裁判结果

2016年3月30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公司与吕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为部分无效协议,并支持了吕某提出的赔偿项目。西安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协议有效。该院判决: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西安某科技公司支付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24426.48元、医疗费18865.44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30元,共计94785.4元。宣判后,西安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HE ANALYSIS

律师分析

一、公司请求确认工伤和解协议效力,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也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为法律所倡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本案中虽然吕某与西安某科技公司自愿签订赔偿协议,但是双方签订协议前,吕某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案涉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项目也主要是围绕医疗费进行的,吕某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显失公平。

上述协议违反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法律依据为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西安某科技公司要求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减少工伤和解协议被撤销的风险?

工伤和解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对于其效力的判断,不但要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还应结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

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达不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75%或80%的,人民法院可认定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对此,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和解协议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工伤和解协议可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避免劳资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正确处分自己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所处的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在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则构成显失公平。

THE CONCLUSION

结语

最后,笔者希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在处理工伤事故时都能坚守诚信的底线。作为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需要积极对职工进行救治,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自愿、平等、公平地进行协商和履行赔偿义务,以彰显企业的责任和担当。作为工伤职工,需要通过咨询或信息检索等方式,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详细了解,既不要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也不要在签订协议后轻信他人的蛊惑,否认自己行为的效力。

因此,工伤私了并不存在谁坑谁,关键是“诚信”这碗水有没有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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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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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 -

邓良雷,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从事律师工作,务实诚信、交际能力和执行能力较强,诉讼代理经验丰富。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合规管理、交易风险防控,擅长办理商事合同、劳资纠纷、人身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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