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2020年的一笔借款说起。徐达是一名商人,早年靠着灵活的头脑和刻苦的打拼赚了些钱。

2020年1月,他的一位老友陈静找到他,想向他借一笔钱用来周转自己的生意。作为商人,在资金周转有困难时互相借点钱来周转生意也是常有之事,何况陈静又是自己多年的好友,徐达便借了六十万元给她。

可是,到了还款的日期,虽然徐达的百般催促,可陈静还是百般推脱不肯还钱。

就这样到了2021年,虽然还款的日期已经过去了很久,但陈静只断断续续还了13万元,后来就再也不还了。迫于无奈,徐达决定到法院起诉陈静。

在法院,法官进行了调解,考虑到陈静一时间拿不出大笔的账款,根据调解协议,陈静应从2022年八月起每月26号偿还徐达53800元,直至还清本息65万元。

可是,陈静依然拒不偿还欠款。陈静与徐达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不过是缓兵之计,其目的就是赖掉这笔欠款。于是,徐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陈静却一直不知所踪。

今年3月22日,徐达在陈静家楼下的地下车库中发现了陈静,便立刻联系了执行法官。法官到达时,陈静正抱着自家的宠物狗准备外出。

徐达告诉法官,有两台车是陈静夫妇的,其中一辆不是陈静夫妇所有但却是二人使用,执行法官于是查封了两台轿车。

法官问陈静准备怎么履行债务?陈静明确表示会还钱,却拿不出归还欠款的实际方案,只说其父亲长年卧病在床,其家里经济状况也比较困难,与丈夫经营的工厂效益也很不好。

这些情况在之前进行调解时也存在,陈静明知自己因主客观诸多因素很难偿还,却仍然和徐达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却没有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在调取陈静的资金流动情况时,法官发现,实际情况与陈静所言严重不符,陈静每月的收入在数万以上。陈静却称,她虽然每月收入数万,但都立马转了出去,她欠钱的地方不止徐达一处。而且,她经营的还有贷款公司的生意,因此大额交易十分频繁。

听了陈静的解释,徐达并不认可,徐达的代理律师表示,既然陈静方面有工厂,有生意,有房子,还有两台车,却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从未履行还款义务,这样的行为明显属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徐达方面要求陈静立刻全额归还本息,否则将申请拘留。

看见徐达要申请拘留自己,陈静也打电话找到了她的律师,她的律师也对分文不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感到十分惊讶,便建议陈静好好配合法院,先还一部分。陈静还说,连她请律师的律师费用,她还迟迟欠着没给。

陈静提出,先还给徐达5000元钱。陈静欠徐达的欠款本息已经达到七十余万,区区5000元无疑是杯水车薪。陈静四处筹措,表示可以筹来两万元归还,其余部分以后再说,可是已经没人相信她了。

经过法院的调解,徐达和陈静达成了和解协议。陈静的丈夫和母亲作为自愿代偿人加入债务,陈静的母亲有收入且名下有一套住宅,陈静丈夫年底从经营不锈钢加工厂的利润中拿出20万偿还,陈静每月应偿还两万元。徐达也在还款数额上做了一定的让步。

(来源:老街记录)
俗话说得好,借钱容易要债难,我们在遇到他人欠钱不还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在本案中法官查封不在陈静夫妇名下的汽车是否合理呢?
【@叨叨说法】

一、当我们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应当如何去做呢?

当我们靠协商已经无法解决时,到法院解决无疑是最有力的解决方法。

在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后,虽然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如果同意调解,法院将出具民事调解书,若不同意,在开庭之后,将会送达民事判决书。

在拿到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后,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经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与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他人的汽车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相关法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因此,法院查封陈静夫妇实际控制的汽车于法有据。而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呢?

有人为了掩人耳目,将灰色收入所购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逃避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打击。有的人则是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别人名下,以图通过不在自己名下登记财产的方式逃脱执行。

因此,只要是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车辆,法院都有权依法扣押、查封。

如果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冤枉”了登记车主,将确实属于登记车主的车辆进行了错误的扣押,则登记车主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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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老赖##我要上头条##女子欠款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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