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山东沂南警方跨省抓捕舆论监督者”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去年8月,苗某某开车行驶至山东沂南时,看到路中间有很多交通执法人员,旁边停了一辆大货车。苗某某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上大货车的左后方。苗某某认为自己发生追尾事故的原因是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大货车停车后,执法人员未摆放安全提醒设施才导致后车追尾。因此,苗某某将事故现场自己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发送给了山西的庞雁冰,希望其为自己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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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雁冰将得知后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三篇文章,质疑沂南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此后,苗某某被拘留,庞雁冰也从山西亲戚的婚宴上被山东警方跨省带走,二人均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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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披露后,今年2月17日,庞雁冰被取保候审。被羁押了半个多月的庞雁冰在网友的支持声中,走出了看守所,同时被要求“不要在网上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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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五一”小长假前夕,山东沂南警方对庞雁冰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经过侦查,发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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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雁冰是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2022年度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发文前,他多次告知苗某某“必须说真实事实,不能有假”。其文章内容也是真实的事件表述,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

如今庞雁冰虽然被终止侦查,但他被羁押,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后续打他算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沂南警方拘留庞雁冰,应当是依据“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一款,将网络纳入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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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是维持法律秩序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也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庞雁冰的行为仅仅是出于替他人打抱不平,对执法者进行舆论监督,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客观事实。

幸运的是,庞雁冰的事情引起了全国网友的关注,这才有了今天的结果。抓也依法,放也依法,根本原因是“寻衅滋事罪”第四款的定义极其模糊,使其成为了“口袋罪”。

如果按照沂南警方先前的观点,在网络公共平台发表了具有争议性的言论,引起几十名网友对骂,算不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发表言论者是否也应当被认定为“起哄闹事”而受到刑事拘留?

舆论监督,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寻衅滋事”,有没有依法获释的好运气,任何人都无法保证。长此以往,则人人自危。

希望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人都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