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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原告江某荣与被告徐某等共有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 一幢没有产权证的“祖产”拆迁引发的数十名家族成员纷争法院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只有土地证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权属?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私房

[律师代理]:被告徐某等四人

[案情简述]:

系争房屋为私房,唯一的一份权属材料是一张形成于1951年土改时期的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权人是徐某生,徐某生上世纪50年代末早已过世,其所育四名子女徐某娟、徐某更、徐某弟、徐某雪也已死亡。系争房屋是徐某弟其中一名子女徐某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搭建而成,最终于2020年列入征收范围,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近1000万元。征收协议签订后,徐某国也于2021年过世,徐某国与两任妻子均已离婚,共育有6名子女,其中2名子女系与前妻所生,4名小儿子系与后妻所生。

徐某国过世后,有其他家族成员提出,系争房屋土地使用证记载是徐某生,即使后续由徐某国出资搭建,也应认定为“祖产”,征收补偿利益1000万应按徐某生的遗产进行分配。据此,徐某雪的其中一个子女江某荣作为原告,把徐某生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都告上了法院。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陆续把相关继承人及户籍在册人员将近30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追加进来参加诉讼。

委托人徐某等四人,作为徐某国与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子女,也被作为被告起诉。如原告的说法成立,即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有1000万之多,但因参与继承的人员众多,且经过多次代位继承后,委托人作为第四代每人仅能分得大概20万左右的财产,这对委托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也无法解决居住问题。据此,被告徐某等四人迫切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尽最大限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介入后,经过全面梳理本案案情,发现本案虽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但主要是要处理好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共有法律关系,要确认是否存在“祖产”和徐某国的产权份额;另外一个是继承法律关系,牵涉到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等问题。

要使得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必需在共有法律关系中争取产权全部或大部分归属徐某国所有,同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要否定徐某国与前妻所生2名子女提供的遗嘱,要按法定继承分配。

为此,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了多次论证研讨,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徐某生的遗产。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在案证据,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被征收房屋应是由徐某国在原属于徐某生的房屋以外另行搭建。

关于搭建出资一节,被征收房屋历经多年,陆续建至征收时的规模,并由徐某国家庭实际居住和使用,其他继承人主张被征收房屋由其出资建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徐某国经历两次婚姻,其中,与前妻1991年离婚,离婚判决书确认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现前妻认为被征收房屋中其与徐某国共同搭建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徐某国搭建的房屋仍位于原土地之上,房屋主体结构基本形成于徐某生死亡之后,由徐某国历时多年逐渐搭建至征收时的规模,且由徐某国家庭实际居住使用,本院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历史沿革和贡献度,以及保障实际使用人的居住利益,酌情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而确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关于徐某国的遗嘱,对于遗产范围并未明确,遗嘱持有人对于遗嘱中的“新建房子”亦不能明确界定,且遗嘱表述前后矛盾,故徐某国与前妻所生2名子女要求按照遗嘱分配徐某国的征收补偿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约200万为徐某生的遗产,约800万为徐某国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分配,6名子女每人各分得130余万元,我方委托人四人总共分得530多万元。

至此,经过公纵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的努力,判决结果远超预期,我方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律师分析]:

(1) 关于未有产权登记材料的房屋如何确定权属。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无法确定具体建造年份的,根据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层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实际层数超过3层的,认定到3层,3层以上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本案中,徐某国的部分房屋建造于1981年之前,部分房屋建造于1981年之后,征收部门依法认定了部分合法面积和部分不予认定面积。基于房屋建造于徐某生的土地之上,法院根据历史和事实情况酌情确定了房屋的产权份额,合情合理。

(2) 关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本案中,徐某国生前曾自书有一份遗嘱,按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采信遗嘱将对我方不利。因遗嘱形成时间较早,已经不能反映徐某国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我方对遗嘱的多处瑕疵进行抗辩,并提供徐某国生前最近的一封信件所表达的财产分配意见作为反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