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八岁儿童从阳台上抛掷木板致一名老人死亡,其父母却称,家庭困难,拒绝赔偿。

2月28日,一个六旬老人在接孙子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从天而降的木板砸倒,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而这块木板正是由一名8岁的二年级男孩从楼顶扔下。

据监控显示,该男孩于2月28日下午5点12分左右进入电梯,坐电梯到达32楼,在楼顶将木块扔下以后,又步行到30楼再坐电梯下楼。

值得注意的是,小男孩并不是该小区的住户,在监控中,小男孩进电梯时并没有拿木板,也就是说这块导致老人死亡的木板是小男孩在顶楼顺手捡的,并且这块木板的两头还有铁钉。

据家长所称,该名男孩具有智力问题,并且在协商赔偿时,男孩父母称自己家庭困难无力赔偿,而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力证自己无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是否真的没有责任?对方无力赔偿就无法获得赔偿了吗?
【@叨叨说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最低为12周岁,且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可见,本案的小男孩年仅8岁,尽管其实施了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上也无法对其追究责任,仅能够责令其父母加以管教或是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无法追究,那民事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很明显,本案中小男孩的父母对其造成老人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们有义务支付因小男孩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并且,一个智力有问题的八岁孩童,竟然只身一人到处乱跑,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他的父母也并未履行充分的监护职责。

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且物业服务公司具有采取措施防止该情形发生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小男孩并不是该小区的住户,却轻轻松松进入了小区,并且毫无阻碍地进入了顶楼,在顶楼捡到了带有铁钉的木板,然后用这块木板砸死了老人。

这是不是意味着,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缺失间接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在小男孩进入小区时进行了询问或者是定期打扫顶楼杂物、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就能降低悲剧发生的概率?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公司真的没有责任吗?

三、没有钱赔怎么办?
小男孩父母称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大量无力赔偿的情形,那这该怎么办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还不起没关系,慢慢来,可以分期还,一切好商量。

其次,如果赔偿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就算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发现赔偿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没钱绝对不是免死金牌,贫穷也不应该成为免于赔偿的理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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