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于欲望的人,灾祸往往会紧跟在其身后”。欲望,是导致其灾难霍乱的源头,更让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分崩离析。在2004年广西发生的一桩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中再一次表明“女大要避父”这句古训的意义。

2004年11月的一天,广西的一位村民发现住在不远处的一对父女一整天都没有从房间里走出来,感到奇怪的他又回想起昨天晚上隐隐约约听到的吵闹声后,担心邻居家里出事便赶忙向警方报了警。

赶到事发现场后,本来紧锁的房门却自己打开了,随后一名睡眼惺忪的年轻女子从房间里走了出来,这一幕让警方都怀疑是担心过头,但出于谨慎,警方还是向这名女子询问屋子里另一人的情况时,她却说:“你说我爸啊,他死了,被我杀了扔河里喂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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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女子异常平淡的语气却让民警都感到阵阵寒气,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她做出了弑父 的可怕举动?

叶琳是在她的父亲叶某30岁时出生在了这个多子的家庭中,那时家里的经济情况比较拮据,母亲在生下孩子后顾不上休养便到外面接工作赚钱贴补家用,但留在家里的父亲不仅不照顾他们的生活,还成天喝酒赌博,让本就拮据的家庭情况变得更加贫寒,甚至还让年幼的哥哥姐姐去伺候他,而他们也不敢忤逆,因为一旦反抗就会遭到他的暴打。

就这样,他们姊妹几人都没能念完初中便早早地外出打工,而母亲也在随后的一年因积劳成疾,早早的离开了他们。没有了母亲的照顾和庇佑,成天喝酒的父亲对他们的态度也就变得更加暴力,甚至还扬言要把他们都卖出去,供他赌博、喝酒还有去外面逍遥。

在父亲的威压和长期的殴打下,哥哥在一次外出打工后便再也没有回来,而姐姐在成年后也赶紧给自己说了一门婚事,嫁出去后便一次也没有回来过。哥哥姐姐的相继离去便苦了年龄最小的叶琳,在那之后,留在家里的她便需要独自面对父亲的殴打和侮辱,甚至在一天晚上,喝醉酒后的叶某闯进了她的房间,对她做出了格外过分的事情。

那时,长期遭受父亲打骂和侮辱让她本能地畏惧父亲,而哥哥姐姐的离去也让她不敢相信其他人,只能将这些事情隐藏在自己的心里,等待自己长大的那天,和姐姐一样通过外嫁离开这个家,但她没想到,父亲为了将她留下,竟然对她做出了更加过分的事情。

18岁那年,长大成人的叶琳性格安静,但相貌也比较漂亮,周围的邻居也有不少人帮她联系媒婆,给她介绍婚事。而她为了脱离这个家庭,对男方的要求不多,于是,在相亲的过程中很快就给自己说下了一门婚事,认识后,男方对她也很满意,没过多久就把婚事订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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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时对婚姻生活无比憧憬的叶琳没想到,在订婚后,她的父亲也收到了男方送来的彩礼并将其据为己有,但在她即将结婚的那天,她的父亲却突然反悔,在男方家大闹了一场后,她的这门婚事也就被男方取消了。

婚礼的失败让她感到了绝望,但那时她还不甘心放弃让自己离开这个家,在随后的一天,她在和远嫁外地的姐姐取得联系后,在姐姐的帮助下再次和一名男子相识相恋,并有了结婚的想法。

让她感到奇怪的是,在她和男友交往时,她的父亲竟然没有反对也没有干涉,虽然心里对此事很是疑惑,但抓住救命稻草后的叶琳也不甘心就这么放弃,于是便和男友确定了结婚的事宜。

但就在她准备和男友离开家乡,迎接新的生活时,她的父亲叶某却将她关在了家里,就算她的男友来找她,甚至还拿出了一笔彩礼钱也不肯放人。最终,她的男友便在叶某的打骂和威胁下离开了,在男友离开后,叶某便在家里警告她不准结婚,也不准把家里的事情说出去。

在那之后,叶某便开始对她进行惨无人道的控制、毒打和威胁,还将她当作“妻子”发泄欲望,12年里,这样的生活和经历让她对叶某恨之入骨,但却一直找不到机会离开,哪怕是外出打零工,她的父亲都会紧紧跟随在一旁,等着她下班离开。

直到11月28日这天晚上,在自己的卧室里准备入睡时,喝得醉醺醺的叶某便再次打开了她的房门,强行要求和她发生不正当的行为。这一次她的反抗和拒绝依旧被叶某无视,在次日凌晨5时许,结束痛苦的叶琳看着叶某从她的房间离开,她便赶忙将房门反锁。

但从厕所接手完的叶某眼看进不来,便气愤地站在门外对她吼骂,看着女儿依旧不肯让自己进去后,情绪更加激动的叶某便从院子里拿着一把斧头把她的卧室门给劈开了。带着斧子走进房间后,嘴上还一直叫嚣着要教训她,这让叶琳感到恐惧无比,同时也让她的情绪变得格外激动和气愤。

从附近随手抓了一根铁棍后,从躲藏点冲出来的叶琳便拿着棍子朝叶某的身上打去,第一次并没有打中叶某,但也将叶某手中的斧子打落在地,而这时,叶某还叫嚣着要教训她,并想着去将斧子捡起,这让情绪激动的叶琳听到后,便拿着棍子接二连三地打了下,直到她看着父亲失去了动静后,这才放下了受伤的棍子。

将叶某杀害后,依旧担心他没有死去的叶琳为了彻底摆脱长期生活在叶某恐惧下的阴影,便从厨房拿着一把刀将他的尸体进行了处理,装进编织袋后挑着到了村口的码头,随后将编织袋丢进了河里。做完这一切后,身心疲惫的叶琳回到家里便沉沉地睡了过去,直到警方接到报案后,刚刚睡醒的她便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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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叶琳为了摆脱叶某的控制和威胁,利用械具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在对方失去反抗能力后,再次对其进行暴力伤害行为,直至其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再次对其尸体进行处理,手段残忍,那么她的行为便构成本罪。

但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长期对叶琳实施暴力、威胁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重大过错存在必然联系,在量刑上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在案发时,叶某持斧砸门,对叶琳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时,叶琳采取一切可用的措施进行反抗,其行为存在防卫性质,但在其确定被害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后,依旧持械对其进行伤害,直至被害人死亡,那么她的行为便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回顾:女大要避父!2004年广西一桩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