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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8月24日,金光公司与立伟公司订立物流服务合同,委托立伟公司将一批浆品从广西钦州港运至海南洋浦港。捷亚通公司与立伟公司订立合同,由捷亚通公司为该批货物提供运输、保管、验收、发货等服务。捷亚通公司与和宇公司订立合同,捷亚通公司租赁和宇船只,由和宇公司负责运输,和宇公司与锦翔公司签订合同,和宇公司租赁锦翔公司船只,锦翔公司确保货物运输送达。

2018年9月9日装货运输,9月10日运达洋浦港后,锦翔公司将货物卸于洋浦港。因捷亚通公司与和宇公司长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捷亚通公司欠和宇公司运费未结清,和宇公司行使留置权,将货物留置,后变卖。

立伟公司赔偿金光公司损失后,将立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法审理认为:和宇公司无权就历史航次运费留置非债务人所有债务

《民法典》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商事留置的情况下,如果留置财产与债权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只能留置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将影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本案中,和宇公司主张的历史运费与案涉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宇公司知晓该批货物不属于捷亚通公司所有,其不能因为历史运费债权留置该批货物。其留置行为属违法行为。

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245号

【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的成立,并不要求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商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民法典448条)​。留置财产与债权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仍可行使商事留置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只能留置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占有的他人合法财产债权人不得留置。

商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企业

②未履行债务已到期

③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④担保的债权须为债权人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⑤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