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廖先生在某小区买了套商品房,与妻子一起居住该房屋内,廖先生家门口与邻居家门口相距60厘米左右。一天,廖先生回家发现邻居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这个摄像头有存储功能,还能用手机远程操作。而廖先生的家门口正好也在在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

廖先生认为:邻居安装该摄像头能够监控自己的隐私,影响自己的生活,遂报警要求拆除。公安和物业一起来做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廖先生便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拆除该摄像头。

邻居认为:自己安装该摄像头是为了对自己财产的保护,并不想窥探廖先生一家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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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邻居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侵犯了廖先生的隐私,判决邻居拆除。

为啥法院会支持廖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邻居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呢?我们来说说原因。

首先,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个人信息里面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属于个人信息。

本案中。邻居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覆盖监控的区域把廖先生家门口也覆盖了。廖先生一家出出进进家门的这个走道区域,与一般的公共区域是不同的,这个区域是供这一层楼的人员日常进出使用的。换句话说,该摄像头可能拍摄到的对象的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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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进出家门的信息、访客的信息等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是高度关联等,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属于个人信息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虽然邻居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是保护自身安全,没有要窥探他人隐私的意思,但这个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覆盖区域是覆盖了廖先生家门口的,那廖先生什么时候出门、什么时候回家,家人的活动情况、谁来了廖先生家,都是会被这个摄像头监控到的。而这个摄像头还有监控录像功能,且监控录像功能是在用户的手机端开关的也不在廖先生及家人控制的范围。客观上,廖先生及家人也无法对该摄像头进行时刻监督的。因此,邻居安装的这个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廖先生及家人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也对廖先生及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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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虽然安装这个摄像头是为了自己财产的保护,但这个行为所维护的权益与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是不能超过隐私权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廖先生的隐私权保护是超过邻居的财产保护的。毕竟隐私权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放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的。人格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且邻居想达到财产安全防范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实现。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邻居在自己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没有尽到妥善注意义务,超出了合理使用限度,有过错,构成了对廖先生及家人的侵权,判决邻居拆除该可视门铃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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