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制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4、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量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省规定不同,山东省高院、高检、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通知界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6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400000元以上。罚金是在两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
辩护:
敲诈勒索案件往往是民刑交织的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争辩特别激烈,经常是要么无罪,要么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辩护律师要从犯罪构成、刑法的谦抑性、案例检索等角度开展工作,制定辩护方案。根据个人辩护经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详细阅卷,了解案情,从中寻找无罪、罪轻或从轻的辩点,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缓刑或判处轻刑的机会,体现律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