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到南京医疗问责法律途径到底通不通 【律师手记:北京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两级卫健委的决定 责令区卫健委重新履行卫生监督处理职责】北京患方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1行终122号《行政判决书》。这份终审判决书驳回了北京市卫健委、石景山区卫健委的上诉,维持原判,终审支持了患者遗属对市、区两级卫健委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举报的医院及医生不告知患者病情、风险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处理决定。患方终审胜诉。

原审判决书内容摘录:

举报人均要求进行处罚,而区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概括认定了首钢医院在对2021年5月6日于急诊科诊治XXX期间存在门诊病历填写不完整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既未明确认定有关未完整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又未就首钢医院与医生李XX对相关病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系进行明确认定和处理,因此区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区卫健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除仅针对首钢医院有关不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并未针对举报人提出的有关主张首钢医院和医生李XX不告知患者病情、风险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作出明确处理决定,因此区卫健委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未完整、未充分履行卫生监督处理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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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内容摘录:

鉴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正确。市卫健委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未能纠正被诉处罚决定存在的上述违法情况,其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属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