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刘先生与聂先生等4人下班后一起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刘先生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面走,聂先生紧随刘先生身后在走,突然刘先生由于醉酒重心不稳与身后的聂先生相撞,导致聂先生倒地不起,几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聂先生送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医院还是下了病危通知书,医生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10天之后聂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聂先生的家属将一起喝酒的4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31万元。

刘先生认为:刘先生是为了答谢其中3人而组织的饭局,并没有邀请聂先生聚餐,是聂先生自己和其中一位朋友来吃饭的,聂先生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另外,吃完饭后,聂先生在自己醉酒的情况下,还邀请大家继续去吃饭喝酒,自己拒绝后,还继续一直跟在自己身后纠缠拉扯,聂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摔倒的风险的,聂先生对自己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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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起饮酒的2人也认为:聂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刘先生请大家吃饭喝酒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参与吃饭的人都是没有过错的,中间也没有劝酒行为,对于一起饮酒后产生的后果是不必负责任的。另外,在聂先生倒地后,一起饮酒的人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扶助义务,对聂先生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位一起吃饭未饮酒的人认为:医院诊断的聂先生的死亡是因为外力致伤导致的死亡,并不是饮酒导致的伤亡,也不是因为饮酒后从事了危险动作导致的死亡。且自己在吃饭的时候没有饮酒也没劝酒。在吃饭的时候也没有实施能使聂先生产生危险的行为,对于聂先生的死亡不负有救助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聂先生:刘先生饮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随时都有倒地的风险,聂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刘先生饮酒后的状况、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应当预见到刘先生随时都有倒地的风险,聂先生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于刘先生:自己饮酒后身体倾斜与聂先生相撞,导致聂先生死亡,对聂先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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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3位一起吃饭的人:3人作为共同聚餐人员,在聂先生倒地后,立即拨打救助电话,并送医院抢救,也通知了家属,已经尽到的适当的照顾义务。聂先生的死亡的刘先生导致,与其他4位一起吃饭的朋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判决刘先生承担聂先生医疗费用等131万的30%,其余3人不承担责任。

刘先生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

其他4位均未上诉,并认为:自己并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应当审查4位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6个,一个一个来分析。

那二审是否应当审查饮酒者及参与者的责任?

其实二审是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的,并不是只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适用法律。对于本案来说,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是属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范围,二审是属于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范围。

那刘先生与聂先生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聂先生是因为刘先生的碰撞倒地后送医院抢救的,再结合医院的诊断书,可以推定出,聂先生的死亡与刘先生的碰撞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那一起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当日,其中2位朋友一起饮酒,这2位朋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和危险,一起饮酒共同导致了潜在的安全风险,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有一定的过错,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一起吃饭没有饮酒也没有劝酒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这个案件中,有一位朋友只是一起吃了饭,期间没有喝酒,也没有劝酒,这位朋友对聂先生的死亡结果,不是引起者,也不是制造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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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位朋友,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及承担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聂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的比例是70%。二审法院也认可聂先生应当承担70%的责任,剩下的30%。二审法院考虑到刘先生是直接与聂先生发生碰撞的人,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剩下2位一起饮酒,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承担22%的责任,剩下2位各承担4%。

那这3位朋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3位朋友都是与聂先生一起饮酒的人,饮酒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共同过失的,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聂先生的家属28.82元,剩余2位每人赔偿5.24万元,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中,给我们了两点提警示:

第一点:虽然一起吃饭,但没有一起喝酒,也没有劝酒,就没有制造风险,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是法律的底线,让制造风险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有的观点是认为,只要一起吃饭,不管有没有饮酒,也不管有没有劝酒,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显然是过于苛刻的,是会过分限制人们的用餐自由,加重参与聚餐者的心理负担。本案没有采用这个观点。

第二点: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归责体系的基础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是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共同饮酒人是伤害风险或危险的共同制造者,在饮酒后是应当附有照顾、扶助、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未尽到义务,就产生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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