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2日,江苏南京,工人谢某为解馋小龙虾,购买两条地笼,开车至江边生态湿地通江水口下地笼网捕龙虾,恰好遇到李某也在附近使用地笼捉龙虾,其地笼还是在路边捡的。两人被夜巡民警当场抓获,经清查,谢某捕获龙虾23只,李某捕获龙虾74只。民警认定两人已涉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后续将被定罪判刑。(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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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个事情的发生只能说是嘴馋引起的祸端,既然想吃小龙虾,何不如直接去烧烤店,何必要自己购买地笼去江边抓龙虾,而这个行为恰好撞在了法律规定的头上。

虽然说李某等人只是逮到97只小龙虾,其价格充其量也只是几百块钱,但是这种使用地笼捕捞龙虾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南京正处于长江十年禁渔期,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明确将李某等人所用的地笼网认定为被禁止使用的 " 定置(串联)倒须笼壶 "。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适用上来说,李某等人被认定为在禁渔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水产的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样的定罪量刑为何引起网友“特大重要”“大案要案”等“赞美”呢?

原因就在于罪刑可能存在不相适应,判刑的话可能超出了普通公众认知的通常理解。按照大众理解,“捕小龙虾应该不属于违规吧。外来物种呀?如果人家捕清道夫呢?”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等人确实是没有重大破坏渔业生态环境的故意,充其量也只是嘴馋,因此即便是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如果说他们呢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考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也需要对他们进行处罚警告,比如要求履行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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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情理的结合,让人真正地感受到法律制定的最初目的,而不是恪守冰冷法条,忽略法律的温情。

朋友们觉得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呢?(图一与文无关,仅配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