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给“小三”的钱款,妻子能要回来吗?请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李某与余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认识了第三者兰某,两人互加了微信,逐渐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兰某明知李某已婚,其仍然继续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交往9年并生育了一子。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兰某转账累计21万元,2022年双方协议分手。妻子余某发现上述转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兰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兰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余某的财产权益,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兰某接受所赠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兰某返还余某21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一方向第三者赠送钱财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富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