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探店博主推举餐厅

套餐折扣加团购

这些短视频是真“考察”真分享

还是软广告真推广?

近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指出

“达人探店”可能构成商业广告

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治理办法》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公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从“拔草”到“踩坑”

探店视频误导消费者

是否担责?

但近年来随着虚假推举、恶意差评、探店博主吃霸王餐等问题频频出现,“变了味儿”的探店引起了人们的反感。比如,有不少消费者表示,根据探店达人的推举前去“拔草”,结果却是“踩坑”,体验较差,和视频描述不符,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此类探店视频究竟是真分享还是软广告?探店达人公布探店视频误导了消费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湖北省消委郑重提醒广大商家、网红达人、互联网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公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提醒消费者;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幸免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近期湖北省消委将适时启动“餐饮消费再评价”活动,将“达人探店”推举的团购套餐进行消费再体验消费调查,并对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探店”到“软广”

视频平台应该如何规范?

随着网红博主等主体不断进展壮大,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如通过“美食探店”或其他形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推介,以实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公布和推举。

《互联网广告治理办法》第16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公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公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觉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公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止、阻碍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治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治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公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公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除了视频平台,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探店博主也要承担责任。“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公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公布“探店”视频时,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公布、推举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吃播”“直播”“测评”

多种情景均需标注“广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的方式来进行推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软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和欺诈性,这些行为必须标明“广告”。

有专家指出,约束和规范“吃播”,要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明确各方应遵守的规矩。如,某视频平台此前就公布了《餐饮探店规范》,平台通过警告、下架视频、账号降级、封禁投稿权限等形式,杜绝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商家、博主的权益。

来 源:湖北公布、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