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宪法,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农管队的核心争议问题,不是怎么依法管、职责权限管什么的问题,而是宪法准不准、农民要不要?执法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执法资质。
目前,还有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乡政府、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等各级各类机构在协同管理,甚至这些机构都无权主动干预农村自治与生活,那么,另外又增设“农业执法大队”介入乡村治理的权力来源干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具备执法权的警察抓人时需要的手续: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2019年农业农村部已经发文要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全面整合农业农村部门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关于农业领域的法律也得到了逐步健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它不仅仅管理规范种植养殖环节,也对生产加工环节起监督规范作用,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有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如《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领域的执法由来已久。
那么针对农业执法大队的存在,有几个问题点:部委发文设立执法机构是否需要全国人大审议?有法可依已经解决了,那么执法如何落实,执法手续如何规定,在对公民权益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是否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