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许多年来,村委会、居委会由于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被纳入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有些村委干部们也存在着贪污腐化的情形,但是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导致基层群众苦不堪言。但是现在,村委会再不能无法无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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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虽然村委会只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在协助执行相关的国家公务的过程中,也会被纳入监察范围,一旦出现私自贪污的情形,就构成刑法上的腐败行为,要被定罪量刑。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这块属于社会来源的资金,自然要受到监控。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也会存在持有国有土地的情形,比如房屋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这部分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那么这块土地的使用情况也会受到监督。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土地补偿是一个重灾区,因为涉及的人多,数额大,往往会引发群体性的案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土地补偿款纳入监察范围是情理之中。

(5)代征、代缴税款;这也是属于村委会协助国家事务的情形,实际上跟之前的相关情形类似,都应当纳入国家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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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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