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做数字建模工作,后与组长张先生一组开发公司的动力定位程序项目,俩人经常因为项目编程问题发生口角,李先生一气之下,把自己编写的程序源代码删除后离职了。

公司认为:李先生与张先生一组开发动力定位程序项目,项目定的截止日期是12个月完成,现在都工作了8个多月了,李先生擅自把8个多月的劳动成果删除了,给自己公司直接造成15.2万经济损失,及机会成本、商誉等间接经济损失37.2万元,便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赔偿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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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删除的程序是自己设计的程序,组长张先生多次说该程序与计算的结果不符,多次说程序是错误的,错误的程序是没有保留价值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擅自删除程序源代码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公司主张要求但损失太高了,遂裁决李先生赔偿公司3万元。

裁决作出后,李先生和公司都不服气,均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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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怎么判呢?

对于李先生说删除的是自己独立编写的程序,且组长张先生还多次说该程序是错误的,删除错误的程序并无不当,不应当支付赔偿,真的是这样吗?

李先生在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独立编写动力定位的程序,编写这个程序是有职务属性在内的。无论编写的程序是不是错误的,都不能不经过公司的同意擅自删除。

现在李先生也承认了自己删除了自己所独立编写的动力定位程序,其擅自删除的行为实际上是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也实际造成了经济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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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李先生赔偿52.5万元,那法院会判决李先生赔偿多少呢?

李先生擅自删除程序固然有错,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用工成本的。具体的赔偿数额是应当结合公司直接损失和李先生实际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最后法院认为,公司要求李先生赔偿52.5万元过高,应酌定减少,并认为公司的要求的直接损失也过高,要求李先生赔偿全部的直接损失的主张的不当的,最后判决李先生赔偿公司9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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