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慕嘉烜

近日,新密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通过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案件详情

2023年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密市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辉诉至新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庭前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时委托家属前来处理该纠纷,因该家属没有依法办理委托手续,遂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安排家人前来处理,说明有解决纠纷的意愿,具备调解基础。承办法官再次电话与被告沟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称原告损坏的财物价格太贵,超出偿还能力。承办法官向被告告知庭审查明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原告提交证据的手机、眼镜、羽绒服等财物的损坏照片和正式发票,其中仅眼镜一项损失原告主张了四千余元。承办法官自己也是戴了几十年的“老眼镜”了,加起来的眼镜也未必有这么多钱,刚开始也以为原告的主张确实有些离谱,所以打开手机天猫搜索相关产品的价格。在天猫该品牌旗舰店发现该品牌眼镜确实如原告所述价格较高,眼镜框大都在三千元以上。承办法官让被告自己先查查看,并向被告提供了原告财物受损的照片。被告经过查看后也发现原告确实损失较高,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表示自己确实有经济困难。承办法官又和原告进行沟通,原告感受到承办法官虽工作繁忙,但仍能保持积极调解的责任心和被告愿意赔偿的积极态度,作出了巨大让步。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