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前,大家先看一副对联:但愿世上人无病,宁可架上药生尘!

只要认得字的,基本上可以立马判断出来,这对联讲的就是药店这个行业自古以来立于世、存于世的主旨:多多卖药不是药店的动力,期望人人健康才是药店的终极追求!

不过,有人看完了第二自然段后,定会给一个大大的“X”字,为什么呢?他不认为这个“主旨”适配于所有药店,因为当下有许多药店恰恰是反着来的:多多卖药才是王道所在,至于他人健康,与我何干?

但是,如果去除表象,再把药店的源头向前上溯,我们照样能发现,医学才是它的真实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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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医学、今有医学,有谁能否定现代文明下的医学不是为了让人少生病少吃药甚至不生病不吃药的终极追求呢?

放眼世界,放眼全球医学,道理不言而喻,对此也应该没有人敢于全盘否定!

医学上的理想化追求对于人类来说永远成立,部分药店现实化的业绩追求也相对性存在,这两者好比法律与其部分执行者的关系,一头以非常矛盾的方式互相拧着较劲,另一头又非常真实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上演着各种各样的奇葩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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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终极意义是什么?

它跟医学完全有得一拼,笔者在这里把文中开篇的对联稍微改动一下,就足以对症下药了:但愿世上人无罪,宁可法律束高阁!

法律之剑高高在上,只为告知、威慑公民不得以身试法,若触“法”底线,法之剑才不得不挥剑而上!

法律的人文之意是全透明的,它跟医学是一样的理,只有百分之百的阳谋和光明正大的手段,至于部分药店异化医学的主旨,这个跟部分执法者异化法律的主旨都是半斤对八两,差不多一个性质!

比如,钓鱼式执法,就是某些执法者异化法律的最恶劣表现之一!

法律一旦成了钓鱼式执法合法利用的利益工具,其内核已经荡然无存,乃至于高大上的“外衣”不但保护不了普通者,甚至连执法者本人也无法“独善其身”、超然于事件之外了!

法有禁止不可为,仗剑执法乃太阳底下的光明磊落之举,又不是做坏事,没有什么不可见人和不可告人的,作为执法者,应该大大方方地站出来,不要躲躲闪闪,“犹抱琵琶半遮面,千等万等始出来”!

如果把光明正大的执法行为搞成了偷偷摸摸的动作,如果明明只在明处就可执行、偏偏要选择在暗处来操作,那么,对这种看似合法的执法,笔者跟普通人是一样的疑问:这种搞法,要是当事人心里没鬼,说到鬼也不会相信!

至于是什么鬼?

其实不用说穿大家都知道,在利益面前,有些执法者丢掉了法律的主旨:执法乃形式,变相罚款、顶格罚款、刻意罚款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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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只剩外衣之时,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角色定位也就非常令人寻味了!

执法者自认为自己是执法者,其实,他还给自己同时添加了一两个别的身份:违法者或违规者和潜在的受害对象!

被执法者也拥有了两个身份:准违法或违规对象和受害者!

虽然二者都有滑入准受害对象的可能,但是二者的“待遇”只怕大有不同!

被执法者一旦坐实了“违法”的事实,自认倒霉、乖乖掏钱是跑不了的结局!

执法者呢?如果运气好,这种钓鱼式执法搞了第一次,还可继续第二次、第三次,乃至一直延续下去……不过,“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所以,这种自毁式游戏还是少干为妙!

如果运气不好呢?一旦被人揭穿,轻则违纪、重则违法,到时“谁犯事、谁承担”,只怕连神仙来相救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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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糕的情形是,由于钓鱼式执法来路不正,当事者鬼鬼祟祟地拿法律与他人捉迷藏,搞起来无论如何都有做贼心虚的感觉,一旦把握不好,有的人连自身安全甚至性命都有可能丢掉!到了这个时候,这样的惨局由谁来收场,到底算谁的呢?

到时事情搞大,窟窿堵不住后,当事者家属难道拿着“钓鱼式执法”的借口去获得一个因公歾职的称号吗?这怎么可能呢?

因为知法犯法的后果,都是行为人自讨的,别拿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开脱!

最后,笔者真心劝告钓鱼执法者:法律非儿戏,法律不是你手中的玩具,千万不要玩火自焚,让自己宝贵的生命为钓鱼式执法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