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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我市某医美诊所作为手术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连同北京某公司被判向原告承担责任,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近4.6万元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市民范某为改善外形来到昆山某医美诊所,根据该诊所要求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植发收费协议书》,之后在该诊所接受了自体毛发移植手术。术后范某认为效果不好,在与诊所沟通过程中要求复印手术病历并加盖公章遭到拒绝后,遂将该诊所投诉至我所。

接到市民投诉后,我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当初为范某开展自体毛发移植手术的医生康某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该诊所存在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为患者开展医疗美容科目手术以及未按要求提供加盖证明印记的病历复印件的违法行为,我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得知调查结果后的范某感觉受到欺骗,于是将该诊所和北京某公司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维权。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诊所和北京某公司向原告范某退还服务费用近4.6万元并赔偿损失近13.8万元。被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科普

第一点

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方可在设置有医疗美容科的机构内独立实施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点

医疗美容机构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开展手术并且未主动告知患者具体情况的情形,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该行为构成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

来源:昆山卫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