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逻辑!一女子取款一万机子吐二万,银行要其退款并为损失买单

实话实说,银行柜员机毕竟有强大的算力支撑,出差错的概率虽然有一些,但放眼全国,这样的事例还是少之又少,偶尔蹦出过一两例类似的故事,由于“物以稀为贵”的缘故,总能让人好奇一阵子才歇停!

河南一位女子有幸成了这稀有“故事”中的主角,她到银行柜员机取款一万,按正常状况,机子正常出款,取款人正常拿钱,然后,互不相扰,各行各事,此单就算圆满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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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柜员机当天不知道哪一根“神经”有点不对,在“面对”她的这一单业务时,竟然破天荒地把“二万元”当成“一万元”给吐出来了!

幸亏该女子对“一万元”和“二万元”的“厚度”还是有感觉的,为了打消自己的猜疑,她不敢拿着钱离开柜员机,而是连续几次反复确认这笔暂时属于她的巨款到底是一万还是二万!

确认二万无疑后,她更加不敢离开柜员机了!

“既然你敢吐,我就敢拿”,这个理念只在一瞬间她就放弃了,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搞不好要犯法的!”

但是,“我用自己的卡取出自己的钱,这个天经地义,走遍东西南北中,永远都犯不了法”,一番思索后,她自给自迅速拿定了主意:一万元是我的本等和私钱,这个必须拿走,至于余下的一万,我就随手放在柜员机的显眼处,让银行自己去处理,反正出错的是柜员机,又不是我!

如果“后面没有情况”,这个事也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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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世上之事,凡涉及钱财之类的事没有简单一说,银行是什么机构?进多少、出多少,除非它自己“明白装糊涂”,否则,一分一厘它都要查得一清二楚!

很快,该女子就被银行“诚恳”地请到了业务大厅!

银行开门见山,说她这单业务违反了银行的管理规则,被取走的钱不能归她本人所有,并且还应立即归还给银行,因为其错有二,柜员机出错后,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向银行汇报此事,但是,她不但没有尽责做到,反而继续一错再错,自作主张把钱放到柜员机台面上,然后再来个不管不顾、一走了之!

所以,全过程呈现下来,银行给出的结论是,柜员机的错误是次要的,是不可抗力,她的失责才是主要的,所以她应该承担银行的全部损失!

当然,该女子也不是“任人揉捏的粑粑”,一连向银行抛出了几个反问句?柜员机的出错是不是她导致的?银行是不是都有监控?剩下的钱到底是被银行或他人拿走了,是不是一目了然可以查到?她拿的是不是她的本等?帮助银行纠正业务中的错误,是不是她必须应尽的法律义务?她没有拿走“份外之钱”,凭什么银行自我认定她拿走的一万属于银行、不属于她本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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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事表面看去与他人没有关联,只是世上之事,谁又能拍胸口保证类似事件百分之百与自己无缘呢?

所以,作为吃瓜群众的普通人,不要总认为“事不关己”,就可以衣食无忧地“高高挂起”,在这里,笔者作为吃瓜群众中的一员,直话还得说两句!

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柜员机出错这个主因,也就不可能出现所谓的“取款者错误”这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所以,本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还是属于银行,才不是什么“这个取款者”“那个取款者!”

取款者本人有没有为银行纠错的义务呢?如果说“有”的话,那仅仅只局限在个人自愿的尺度下,从法律层面上度量,取款者没有这个唯一的法定义务:必须帮助并提醒银行纠正业务中的错误!

因为取款者不是银行从业者,除了对自已的行为负责外,只要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银行存款的事实,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无过错!

至于银行要求其承担银行所受的所谓“损失”,那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不是银行一方说了算的!

银行作为责任和举证主体,既然怀疑取款者利用柜员机出错的机会获得了不当得利,那么它就必须通过报警侦察或自我排查的方式举出确凿证据出来,以证明取款者确实实施了不可告人的违法行为,如果举不出,就算取款者的行为即使十分令人怀疑,法律也只能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因为在法治环境里,不得冤枉一个在法律意义上的好人是法律的最低底线和保证,至于损失嘛,银行只能自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