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富二代婚前购买3套房,婚后全部加上配偶名字,结婚5年间房子增值至800万。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0%:他一直啃老,养家全靠我!男子却称房子是婚前财产,应该判归自己。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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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是杭州土著,父母都是生意人,经过多年奋斗积蓄颇丰,王强可谓是妥妥的富二代,从小养尊处优、衣食无忧。

如此优渥的家境条件,让王强失去奋斗的动力,再加上父母无原则的溺爱,王强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

从上学时起,王强就眼高手低,最后草草毕业,由于没有学历和技术,一直找不到满意的工作,王强也不屑去厂里打工。

父母为这个独生子,可谓操碎了心,很快王强就长到适婚年龄,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对象,为解决王强的人生大事,父母先后花费300万,为他在杭州购买3套房。

随着杭州发展进度越来越快,每个月光房租收入,就已经足够王强开支,每年的房价增值更是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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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王强经人介绍认识乔娟,她知性优雅、谈吐不凡,王强一眼就看上她,并对她展开疯狂追求。

乔娟是外地来杭人员,本来对王强这样的货色,她是看不上眼的,但毕竟独在异乡为异客,房价压力大如山,为了在杭州扎根,乔娟同意王强的追求。

两人很快开始谈婚论嫁,乔娟在婚前提出要求,彩礼、三金必不可少,还要有一场盛大的婚礼,结婚后还要将3套房全加上自己名字。

这些条件不可谓不苛刻,但王强十分迷恋乔娟,对这些条件全都照单接收,两人在亲友祝福下步入婚姻殿堂。

办完婚礼领完证,王强如约将3套房全部加上乔娟名字,婚后第二年,乔娟就生下一女,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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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后,乔娟开始外出工作,而王强则继续啃老,主要靠房租生活,并承担起家务和照顾女儿的责任。

男主内女主外的家庭格局,逐渐让乔娟感到不满,看着别人家的丈夫都在赚钱养家,而自己丈夫则在家啃老,乔娟动辄数落王强。

其实她也不想想,当初要不是她看上王强的三套房,也不会找到这样的老公,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是大多数人的宿命。

面对乔娟的指责,王强不甘示弱,从小到大他又何曾受过气,两人本就不多的感情,在争吵中日渐消磨殆尽。

乔娟主动提出离婚,王强也不甘示弱,但两人最大的争议是3套房产,随着经济发展,房产价值已高达800万。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乔娟表示,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在家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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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这3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她应当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而王强表示,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并且,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虽然在婚后写上乔娟名字,但乔娟无权分割。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因此对于房产的归属,法律上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主要影响因素有3点:(1)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2)全额购买还是分期付款;(3)房产证上的名字。

一般情况下,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王强的3套房子,就是这种情况。

不过,王强婚后将3套房产都加上乔娟名字,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3套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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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共同财产的处分,均需所有产权人同意,没有乔娟的同意,王强无法买卖、出租,这也正是房产加名的一个重大法律意义。

不过,赠与房产给配偶,需要缴纳相应税费,包括3%契税,2%公证费,当初为了节约成本,王强只按25%的份额缴纳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到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酌情确定乔娟可分得25%的份额。

乔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原则,她应该多分财产,遂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认可这个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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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照顾女方原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法律规定其多分财产,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本案中则非如此,王强未参加工作,一直在家中“啃老”,对家庭付出的劳动,相对乔娟更多。

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属合理范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乔娟与王强的婚姻,是真心相爱还是各有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