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的丁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张储蓄卡。晚上6点丁先生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的家中连续收到4笔9.8万多消费短信,共计被盗刷392500元。

丁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立即拨打银行电话办理了挂失业务。随即又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后又前往离家最近的一个银行网点取钱时银行卡被ATM机吞了。公安机关给丁先生的《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中显示,丁先生被盗刷的四笔消费地点是在湖南长沙市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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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是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自己随身携带银行卡,但扔被异地盗刷,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92500元及利息。

银行认为:丁先生的392500元已正确消费转账,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储蓄存款合同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丁先生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以致造成泄密的后果由丁先生自己承担,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真伪卡有待进一步查清,应当“先刑后民”待破案后厘清真伪卡的原因。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银行赔偿丁先生损失392500元及利息。

丁先生作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及秘密的义务,而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及谨慎审查储蓄卡的义务。丁先生提交的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去银行取钱时在支行门口手持该储蓄卡的照片、储蓄卡被吞卡的记录及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报警的情况,可以排除该交易未丁先生本人操作的可能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交易行为是丁先生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经验法则及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认定该储蓄卡在异地消费392500元属伪卡交易造成的。

银行作为发卡行,对伪卡有识别的义务,该案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足以证明银行发行的储蓄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着技术上的缺陷,故判决银行赔偿丁先生被盗刷的392500元及利息。

该案丁先生起诉胜利的原因在于事情发生后丁先生的正确做法,让他在日后状告银行的过程中有了有力的证据。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的正确做法总结如下:

第一步:立即拨打银行电话办理挂失;

第二步:去离家最近的银行ATM机上取钱,并手持该银行卡拍照;

第三步:向当地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