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平时在签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为两张纸以上,通常会盖一个骑缝章,再盖一个落款章。那么,如果不盖骑缝章会有什么风险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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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前几天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吐槽,这朋友是北京一个集团公司的法务,打电话和我说自己遇到了意见很无语的事情,要一吐为快。

大概内容是他提了一份公文请印,公文共计有两页纸,他仅申请了文件落款处加盖公章,没有申请盖骑缝章。请印报件经过层层审批,终于到了印章室盖章的节点了,但印章时的同事却说他少申请了一个章,需要重新提报申请。他和他们印章室同事解释说这个文件只需要再落款处盖章就好,不需要盖骑缝章。他们印章室的同事认为文件内容为两张或两张以上纸张的都必须盖骑缝章。最后我那朋友不得不重新提报申请盖章。于是我俩便就文件内容为两张纸或两张纸以上内容,有没有必要盖骑缝章,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展开了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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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分析

两页纸及两页以上纸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不盖骑缝章,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内容被偷换。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个人,劳动者则可以在每一上签名或在骑缝处签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完劳动合同、绩效承诺书等文件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且劳动者只在最后一页落款处签名了。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存在用人单位偷换前面文件纸张的风险,例如工资标准条款所在页、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条款所在页、奖惩条款内容条款所在页等,使的该合同的内容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保持一致,从而加大用人单位在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而劳动者作为相对方,则就处于相当不利了。

在业务合同中:如果双方都没有盖骑缝章,一方偷换了合同内页,导致双方在法庭上呈现的合同内容不一致,被偷换的一方将会很被动。理由如下:

一、按照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规定,双方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换言之,被偷换的一方主张自己的合同才是真的,对方提供的合同部分内容偷换了,但实践中被偷换的一方是很难对此加以举证证明的。当然,有些朋友可能会想到做司法鉴定,就这个问题我也和在北京某鉴定机构的朋友聊了聊,首先是目前能对纸张进行鉴定的机构不多,在北京也就业内顶尖的那么几个鉴定机构可以做。其次是如果被偷换的纸张于原合同的纸张用的是同一个打印机同一个墨盒、同一批纸张,则鉴定机构也难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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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朋友可能会想到应当对出具合同模板的一方做出不利的认定。这个观念来源于格式合同中双方对条款解释存在分歧时的法律规定,即格式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意思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时,应当做出对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这个条款使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合同文本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争议,只是对文本中的条款或者是用词的理解存在争议,与我们本次讨论的问题不是同一个问题,如果一方在诉讼用就本文条论问题引用上述法条进行答辩反驳,则存在被认定为引用法条错误的风险。

综上,为了减少风险的发生,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建议大家在签订两页纸以上文件中,一定要盖骑缝章或签骑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