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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项开发的“上京商贸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24692㎡,总投资1亿多元,是上京镇旧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也是大田县小城镇改革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福建省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森公司)开发建设。

本公司员工说,中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是温荣学的女婿,温荣学是中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福建省凯天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天龙实业公司)、福建大田凯天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凯天龙酒店公司)、大田县凯祥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凯祥置业公司)和福建省大田县镇石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镇石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京商贸中心项目工程于2014年4月全部完工,有关勘察、规划、环保、防雷、绿化等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承包人天孚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天孚公司)以发包人中森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不配合办理上京商贸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导致逾期竣工长达十年久拖未决,使众多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涉众维权事件持续发酵,给司法公信、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负面影响。

为了彻底解决中森公司本金8436万元系列借名贷款引发的信贷风险,盘活上京商贸中心项目资产,实现物尽其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金融支持相关工作,有效化解信贷风险,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公司涉及员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目前收效甚微。

该项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验收问题。

1、中森公司实际控制人暨出资人温荣学及法定代表人林志涵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协调解决中森公司验收及化债问题;协调解决上京商贸中心400多户商户占道经营、70多户购房户交房、办证的问题,并作出书面承诺。

2.协调解决天孚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中森公司提交防盗门、防火门、卷帘门合格证、检测报告、黄标等消防验收材料。

3.协调解决天孚公司一个月内完成初验报告需整改的扫尾工程,并经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4.协调解决天孚公司配合中森公司二个月内完成办理上京商贸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手续,并作出书面承诺。

5.协调解决佳美公司在收到天孚公司提供的防火门、防盗门、卷帘门合格证、检验报告、黄标等消防验收材料后,确保二个月内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化债问题。

涉及员工请求政府协调法院、银行、主债务人等相关部门,研究银行金融政策落地路径,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债权转让、金融债权招商处置等方案,在查清事实,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促成和解,终结对一佰多户被借名人、担保人的执行,并解除相关措施,从而一揽子解决中森公司信贷风险,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涉及员工并做出如下证据说明

1、大田县上京商贸中心(岩土工程勘察)竣工验收报告;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证明:勘察、规划、环保、防雷、绿化等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文件中,部份文件需要施工单位天孚公司签署或者提供,天孚公司依法有配合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发包人中森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2、大田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47号;合同协议书;上京商贸中心项目到账情况表、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结算明细表、主要材料结算明细表(由天孚公司制作),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中森公司没有拖欠天孚公司(原盛达公司)工程进度款,而是天孚公司挪用巨额工程进度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上京商贸中心项目负责人颜顺兴欠债失联。

3、工作联系单、工程款支付证书;上京商贸中心工程扫尾有关协定(会议签到表);大田县上京商贸中心防盗门、防火门及卷帘门购销合同付款补充协议;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黄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工程数量计量书。

证明:天孚公司尚未提供防火门、防盗门及卷帘门的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黄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等消防验收材料,导致三明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4.关于请求化解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信贷风险的报告;大田县委、政府领导批示件。

证明:中森公司为系列借名贷款本金8436万元的实际借款人及用款人。原大田县委陈文华书记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5.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督办函。

证明:实际用款人情况及三明中院要求大田法院对涉众系列案进行认真梳理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等事实。

6. 关于督促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系列判决的请求。

客观事实不容歪曲,涉众维权事件事关民生,有错必纠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让逃废债者无处遁形是公正司法的应有效果。在被借名人、担保人的不懈抗争及舆论监督下,大家惊喜地发现,中森公司事件的处理已有转机:

为彻底解决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贷款引发的金融风险,盘活商贸中心项目资产,实现物尽其用,减轻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森公司向大田县委、县政府及大田法院呈送了《关于妥善解决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贷款金融风险及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的请求》及《请求协调解决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贷款执行案件化债问题申请书》。对此,大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大田县政府召集大田法院、相关金融机构、温荣学及部分受害人等召开了专题会,要求温荣学直面问题,拿出诚意,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政策,坚决有力处置项目逾期交房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中森公司信贷风险化解方案,借助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金融支持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