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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锦州市纪委监委公布的一份通报披露,时任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强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问题,事发3个月后被提拔为市财政局局长。在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追溯发现其醉驾问题后,张强被给予撤职、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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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纪委监委介绍,2022年9月,辽宁省纪委监委印发《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通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先后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214起,并全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树牢纪法意识,现将7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其中,锦州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强醉酒驾驶问题就排在首位。通报称,2022年6月20日晚,时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强与某公司负责人商谈工作后在公司食堂就餐并饮酒,酒后张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京路与云飞街交叉口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张强血液酒精测试值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8月26日,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事后,张强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问题,后被任用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9月,被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追溯时发现。2022年12月,张强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处分。

在2022年9月15日的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张强被任命为锦州市财政局局长。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