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和家庭不是两个人走到一起后各过各的,而是在结为伴侣后,融入到另一半的生活中,让两个人而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尊重、体谅、包容对方,然后去经营自己的家庭,感受生活上的乐趣。

但在吉林长春的一起案例当中,夫妻二人结婚才一年多就频频闹起了矛盾,甚至还要求离婚,尤其是新婚妻子,对离婚的要求格外强烈,甚至还要丈夫给自己赔偿,调解中了解到,这对夫妻中丈夫有一个很特殊的嗜好,但这个嗜好却让妻子不堪折磨甚至乞求放过,她说:“我实在受不了,他必须赔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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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中的杨某,在父母的陪伴和保护下健健康康地长大,在大学毕业后在老家为自己找了一份工作,虽然赚的不多,但胜在稳定。而这时,她的父母便操心起女儿的婚事,四处为她物色合适的相亲对象,虽然不想那么早结婚,但在父母的催促和关心下,她还是接受了一次又一次地相亲安排。

在2014年初,在媒人的介绍下,杨某便在一场相亲活动中认识了比她大了三岁的男子郭某。那时的郭某刚一见到杨某,便被对方的美貌和清冷的气质所吸引,在和对方交流的过程中便发挥自己在搭讪的本领,这让二人在交流的过程中越聊越投缘,愉快的结束交流后,二人也交换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郭某家里的经济情况不是很好,自从高中毕业后便来到社会上寻找工作的机会,以此来减轻家里的负担,在和杨某相识时,他在当地做着一份销售的工作,工作稳定,收入也很不错。考虑到自己已经到该结婚的年龄,而且家里也催着让自己结婚生子,父母也想早日抱上孙子,便参加了这场相亲活动。

在和杨某交换了联系方式后,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为了追求杨某,郭某不仅在线上与她多有互动,嘘寒问暖的关心和节日礼物也让杨某感动不已。而在线下,郭某也经常接送她上下班,对她的父母也十分尊重,这让她对郭某产生了一些好感。

于是,当二人认识还不到半年,当郭某提出结婚的想法后,杨某及其家人便欣然同意了这门婚事,不久后,在两家人紧锣密鼓地筹办下,2014年6月的一天,杨某便和郭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正式成为了一对夫妻。

婚后,还处于蜜月期的杨某和郭某在相处时也比较融洽,期间也没有闹出过矛盾,这让各自的家人感到了放心。但从2014年年底开始,回到家里的郭某却像是变了个人一样,下班回家后看她的眼神都变得充满了野性,想要和她赶紧生个孩子,好让他的父母早点抱上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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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子也是人之常情,一开始杨某也没有拒绝,在丈夫提出这个要求后也全程配合,但接下来的生活中,她在这件事情上却变得越来越被动,甚至还被丈夫强迫,要让她早点怀孕,但这却使得结婚还不到一年的夫妻二人产生了矛盾。

如果丈夫提出的要求正常,并且可以考虑她的感受,在这件事上杨某是可以接受的,而她也想当一个母亲。但在之后的日子里,丈夫却并没有把她当成家里的一份子,让她觉得自己在丈夫眼里就像是一个工具一样,在家里被呼来喝去,自己没有一点选择的权利,有时候连觉都不让她睡。

在这期间,她也反抗过,也表示过自己的不满,但每一次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对丈夫的要求表示拒绝后,情绪暴躁的郭某就对她拳打脚踢。而且,为了不让外人看到她身上的伤痕,郭某便专门挑头发和衣服可以遮盖的地方打,在他的威胁下,杨某一直不敢把这件事讲出来,瞒着同事和家人,这让她对这份婚姻感到了失望和痛苦。

直到2015年10月,当她再一次遭受丈夫的暴打,再也掩盖不住身体上的伤势后,她便接受了住院治疗,而这件事也就被家里人知道了。不想继续维持这段痛苦的婚姻,不堪忍受折磨地杨某便提出了离婚的想法,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她还要主张让丈夫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这场离婚纠纷当中,郭某在婚姻中欲求无度,且对妻子不尊重,是造成二人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三番五次对杨某实施家暴行为,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那么,当二人的感情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杨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和家庭需要的是夫妻双方齐心协力,一起去营造一个舒适且温馨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去剥夺另一方的权益,伤害对方的身体,这样的结果只会加速家庭的崩溃,不会让家庭变得幸福。

(《案例:丈夫有特殊嗜好,妻子不堪折磨求放过,女人:我实在受不了》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