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两种悲剧:一种是丧失心里的欲望,另一种是实现欲望。前者会让你在人生中失去斗志,如同行尸走肉般活在这这个世上,而后者,则会让在贪婪本性的泛滥下,坠入万丈深渊。

这是发生在2002年广东一桩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案件的背后,也引起了无数人深思。儿大要避母!只因为贪婪的欲望没有满足,身为儿子,竟然枉顾人伦道德,在失手杀害母亲之后,还对其尸体发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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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场景,实在是超出了正常人心理所能承受的极限。

黄某的一生,可谓是极尽曲折,可发生这样的悲剧,又何尝不是她一手促成的结果。

上世纪出生的黄某,本就是落后思想的受害者,可在环境的潜移默化中,她也逐渐成为了年幼时自己最讨厌的那类人。头胎是个女儿,为此遭到丈夫许多打骂,黄某非但没有任何反抗,甚至还将所有的怨愤都归咎到女儿身上,认为是她占了自己儿子的位置。

为了能够生下儿子,为丈夫传宗接代,黄某满心思的求神拜佛,找各种偏方,甚至执念到认为是女儿挡了她生儿子的气运,还多次将女儿赶出家门。如果不是街坊邻居的劝阻,黄某极有可能真的对女儿不管不顾。

幸好,第二胎如她所愿,是个男孩,取名为曾思伟,看着丈夫对自己态度缓和许多,甚至还会为自己做早餐,黄某心里有说不出的畅快。

或许也是因为求子之路的曲折,黄某对唯一的儿子极为疼爱,家里有什么好东西都会先给曾思伟用,进而忽略了女儿的感受。尤其是当丈夫离世后,黄某更是对女儿不管不顾,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女儿积攒了足够的失望,在得知母亲还要利用自己的婚事为弟弟攒彩礼时,毅然决然的选择了远嫁,至此再也没有踏进这个家一步。

对于女儿的疏远,黄某倒是不以为然,想着自己以后还有儿子养老送终,于是在一家四口变成了母子二人之后,黄某更是对曾思伟有求必应。

在黄某的宠爱下,曾思伟性格变得愈发的懒散蛮横,随着年龄的渐增,因为依赖母亲已经成为了他的一种习惯,成年之后的他也没有去工作,而是在家里靠着黄某供养。

只是,黄某年龄越来越大,又没有什么能力,被迫下岗的她只能每天靠着去时常贩卖青菜所得的收入去维持两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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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一开始,黄某倒是愿意伺候曾思伟,可时间一久,看着自家儿子懒散模样,每天还要问自己要几十块钱的零花钱,反观之其他人家的孩子,成家立业,甚至还能每个月给父母赚钱,心有不甘的黄某,在2002年12月18日,曾思伟又再次向自己要30块钱的时候,恨铁不成钢的黄某果断拒绝:“20多岁的人了居然天天在家里玩,我怎么就生了你这样一个废物!”

看着母亲因为气急败坏而胸口起伏的模样,曾思伟非但没有对自己好吃懒做的行为感到一丝愧疚,甚至还因此生出了恶念。他从未谈过恋爱,但又痴迷观看不雅视频,为了发泄生理需求,有过两次PC的经历,这一次向母亲要钱,就是想要去发泄。

可眼下看着母亲的模样,脑海中竟然浮现出了视频中的场景,其中就有一幕是关于母亲与儿子,一时之间,随着欲望的逐渐膨胀,曾思伟直接向母亲提出了自己想法,想要与黄某进行深入交流。

黄某虽然疼爱儿子,但也没到枉顾人伦道德的地步,更是气急败坏的大声斥责。曾思伟虽然向母亲直白的表述,但他却不愿意让街坊邻居得知,可看着母亲骂骂咧咧的模样,又实在是烦闷的很,失去耐心的他,直接随手拿过一条绳索勒上了黄某的脖子。

在黄某因窒息而不再反抗后,曾思伟非但没有任何悔过,甚至直接对母亲的尸体实施了侵害。就这样,身心得到了满足,并外游荡了一天后,这才选择了报警自首。

只是,当警方问及自首原因时,曾思伟淡然表示:“因为家里没人给我做饭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结果上,曾思伟身为一个成年人,存在明确的杀人动机,并勒住被害人的脖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既定结果,此举无疑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有争论点的是,在这起“广东男子奸杀母亲案”中,曾思伟是否构成了QJ罪?

对于QJ罪的认定,主要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被害妇女实施不轨。显然,从曾思伟的举动来看,确实是符合暴力、胁迫,且身为母亲的黄某,明确拒绝了曾思伟,自然是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

但从个体来看,曾思伟实施侵害的时候,黄某已经死亡,严格意义上来讲,犯罪对象是尸体。因此,根据法律,曾思伟的行为并未构成QJ罪,而是侮辱尸体罪。

以上,身犯数罪,纵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由于社会危害性极大,动机十分恶劣,最终经法院核准,于2004年7月14日被处以死刑。

这场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既是一个家庭教育的悲哀,也是人伦道德的沦丧。教育,讲究一个松弛有度,倘若黄某对自己孩子一视同仁,或许也就不会造成如此泯灭人性悲剧的发生了。

(注:《案例回顾:儿大要避母!2002年广东一桩荒诞的家庭人伦悲剧》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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