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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讯: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榆林市污水处理厂调查发现,该厂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历史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超标18天,2023年1月份COD、总磷、总氮、氨氮共有9天超标,2023年2月1日至20日COD、总磷共有9天超标,其中2月10日总磷最高排放浓度达0.811mg/L,超标1.703倍。

2023年2月28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该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然而,该厂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2023年3月2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罚幅度为30-40万元,决定对该厂处叁拾伍万元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