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征求意见稿共22条,其中与物业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利益直接紧密关联的,主要是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具体为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3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1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27条规定,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第1254条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民法典这两条规定均涉及管理人的责任,1253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较1253条“高空坠物”,第1254条“高空抛物”直接明确列举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一书提出: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稿的这一规定,有的提出,实践中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明确责任主体以便于实务操作,也在价值导向上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更加注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便于发现直接侵权人,建议明确列举物业服务企业。经研究,我们拟采纳这一意见……[1]另外,该书还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937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处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1254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即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对此的判断依据应在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而此义务的行为与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并最终致使他人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从责任形态上讲,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3]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高空坠物无具体侵权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直接责任与法律适用】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没有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二十条【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顺位抗辩、法律适用及裁判主文】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且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对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二十一条【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和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需要关注的是建筑物管理人范围的界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一书在民法典第1253条释义中提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关联、维护义务的人。我国国有资产一般由特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管理。[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在对民法典1253条理解与适用提出:管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管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都集中在对管理人的界定上,对管理人的理解也较为宽泛,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包括其他对建筑物等进行管领控制的人,如遗产管理人等。[5]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只有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是单一业主的建筑物采用自行管理的,业主(所有人)就成为建筑物管理人。如果存在多个产权的建筑物业主,通过共同决定,选择自行管理建筑物的方式,这种情形下,自行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人均有可能成为管理人。笔者查询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建物管〔2020〕24号),在该示范文本中,第4条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自行管理负责人。” 第1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业主委员会主任是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按照特种设备有关规定,保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的运行状态,具体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第1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房屋本体共有部分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履行相应职责等,示范文本中业主委员会这些职责几乎等同于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因此,除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涉及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外,有关选择自行管理方式的业主委员会等,都需要对这一解释给予足够重视,对其责任要作充分理解。另外,在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小标题简称中均使用“物业服务企业” ,采用“建筑物管理人”更为准确,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等同建筑物管理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在其发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提出:区分所有建筑物(小区)业主享有私人财产权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属于私有财产,并非“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更与“群众性活动”无关,业主从专有部分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坠落物品致损案型,显然不在民法典第 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且与该适用范围内的案型(营业场所抢劫、球场暴力、集 会游行的打砸抢烧)不具有类似性。为防止发生“抛掷物品、坠落物品”致损,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唯一 能够做的,只是在小区显眼的地方、电梯口张贴“警示(通告)”,告知业主“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各区所有建筑物(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 管理人也正是这样做的严格言之,张贴“警示(通告)”属于安全教育,而非所谓“安全保障措施”。总不能 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窗口都装上铁丝网罩吧?真要这样做,业主会允许吗?可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而非“管理”对象)的业主从建筑物“专有部分”“抛掷物品、 坠落物品”的行为,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实在是强人所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抛掷 物品、坠落物品”致损,“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违背人情事理和社会正义,是毋庸置疑的。[6]

①黄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53.

②黄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55.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02.

④黄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49.

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691.

⑥梁慧星﹒法治研究﹒202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