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今年40岁,单身,是一名外卖员。他做事勤勤恳恳,每天驾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顾客提供送餐服务。另外,对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的涉案金额,在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1、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2、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浙江杭州,40岁的樊先生在火车站,认识了一位30岁的女子,在发现女子无家可归后,樊先生就将她带回自己家里住。没过多久,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可四个月后,女子竟然不辞而别,还将樊先生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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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傍晚,樊先生送餐到杭州火车站,不料天空突然电闪雷鸣,紧接着下起了倾盆大雨,无奈之下,他只好走进火车站避雨。

不久后,一位30岁左右的女子毛某走了过来,递给樊先生纸巾让他擦干身上的雨水。

樊先生很感动,连声道谢,随后两人闲聊起来。在交谈中,毛某表示自己来自农村,来杭州已经一个多月了,由于找不到工作,身上没钱了,因此只能风餐露宿,在火车站附近徘徊,等待机遇。

得知对方无家可归,樊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大发善心,从兜里掏出500元钱让毛某去住旅店。

毛某摇了摇头,说自己身份证不小心弄丢了,住不了旅店。听完这话,樊先生表示如果不介意的话,毛某可以去他家暂住,等找到工作以后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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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意不错,毛某立马就答应了。雨停后,她跟随樊先生一起来到了他家,安心住下。

每天清晨,毛某都会很早起床,之后做好早餐给樊先生享用,十分殷勤。

晚上,樊先生下班回来,她也会主动为其洗衣服、做饭。另外,毛某厨艺不错,炒得一手好菜,让樊先生赞不绝口。

同一屋檐下,两人日久生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樊先生出手阔绰,对毛某也很是贴心,将自己每天赚到的钱都交给她保管,还嘱咐说想吃什么、想买什么,尽管买就是了!

一次逛街,毛某看中了一条价值2000多元的白金项链,樊先生觉得只要心爱的女人喜欢,花多少钱都值得,随即大手一挥,将白金项链买回了家。

那一夜,毛某激动不已。不难看出,樊先生对她也是掏心掏肺的好。

不知不觉,四个月过去,樊先生一直沉浸在幸福之中,还筹备着与毛某的婚事。可这天晚上回家,他却发现毛某不见了。

樊先生急忙拨打对方电话,却发现自己电话被毛某给拉黑了。随后,在查看家中物品时,他发现5000元现金、一些金银首饰都不见了,估计是被毛某带走了。

近五个月来,明明大家相处得好好的,从不曾红过脸,为什么毛某会不辞而别,说走就走?樊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俗话说"旁观者清",一些同事见樊先生整日闷闷不乐,都劝说他要想开点,说不准毛某从头到尾都是在欺骗感情和金钱。

樊先生不相信毛某会是一个欺骗感情的女人,随后他找来电视台的调解员,将此事曝光,希望能挽回与毛某的这段感情。

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一些网友表示:樊先生的真心诚意,终究还是错付了,毛某不爱他了,却又不敢直言,所以才不辞而别。

也有一些网友坦言:从樊先生进火车站避雨的那一刻,他就成为了毛某的目标。从头到尾,都是毛某一手策划的骗局,其目的就是利用与樊先生的感情获取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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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毛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定性?她又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一、毛某拿走樊先生5000元现金,已构成盗窃罪。

毛某与樊先生是恋人,两人虽然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结婚登记,因此被拿走的5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樊先生的私人财产。

毛某在樊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中的5000元钱以及贵重物品带走,属于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毛某拿走樊先生5000元现金以及财物的行为,符合上述犯案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

二、毛某涉案的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到案件中,毛某拿走樊先生的财物后,还将其联系方式全部拉黑,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盗窃的案件。

毛某的涉案金额为5000元以上,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只要樊先生报警求助,警方将依法对毛某展开追捕。到案后,其也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后,樊先生含泪向毛某隔空喊话,希望她能找到一个好男人嫁了,以后赚钱要走正道!

这话不难看出,樊先生用情太深,而且他也不打算追究毛某的责任,毕竟大家相爱一场。感情,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相信毛某听了樊先生的话后,也一定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万分的!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