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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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丛某扣留4700元介绍费用。手术当天,原告向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交纳300元点滴费用。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白迪医生为原告做双侧耳软骨鼻综合手术。

【原告观点】

原告通过被告丛某介绍于2020年9月27日到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处做了双侧耳软骨鼻综合手术,共计花费14800元,术后原告鼻子一直红肿,出现严重的不适感,且假体和耳软骨出现脱落。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

【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我公司2020年12月1日,股东股权转让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全部股东。对之前我公司是否出现这个原告这样的客户不知情也不了解。原告起诉称2020年9月27日转账给第三人,第三人不是本案被告的公司的员工。

原告要求返还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其次原告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没有提供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治疗的相关的证据,不能认定在医疗机构进行了治疗。第二点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白某峰与朱某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转让之前的客户由朱某东负责。如果朱某东认可本案原告是其客户并曾经治疗过发生的损害赔偿应当由朱某东进行承担。第三点这个原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请,现三倍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完毕。

【被告朱某东辩称】

因为原告之前未能寻找到与本案原告相关的任何的合同、收款记录,并在被告2的客户转介绍清单中也没有任何与原告第三人相关记载,故被告二不认可原告曾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被告丛某辩称】

被告一的业务员,原告找到第三人要求做鼻综合的类骨手术,第三人将原告的手术费全交至被告一公司员工冯某账户后,冯某又将该款项转至被告一的账户内。手术之后原告向第三人陈述,其不满意术后效果,觉得鼻尖不够挺翘,想要找到医院退费。

我中间再补充一点,他将手术费有一部分交给了第三人,也有一部分是到医院自行交付给被告一的。术后原告向被告陈述,如果效果不满意,鼻尖不够挺翘,要求公司返还其全部手术费。原告又于被告一公司的员工冯某商讨,冯某为原告联系。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原告通过被告丛某介绍到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处做了双侧耳软骨鼻综合手术。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陈某的手术费,并安排白迪医生为原告陈某进行了手术,双方建立事实医疗服务合同。

原告在手术后出现不适,对手术效果也不满意,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予以解决,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不能实现美容目的,故对原告请求返还手术费1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手术费用的数额,根据庭审调查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收到10100元。被告丛某承认收取4700元介绍费用,并同意返还。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三倍手术费用的主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因此造成了相应的侵害后果,故请求三倍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抗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四项双方交接日之前所有客户治疗、投诉均由甲方即被告朱某东承担的问题。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对善意第三人。故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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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内退还原告的手术费10100元;被告丛某退还原告的手术费4700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