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花99元钱买了4斤小龙虾,回去一称发现只有两斤多,于是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店家回应称:活虾是有四斤,炸完就会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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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男子路过一家卖小龙虾的店,看到门口摊位上摆放着做好的小龙虾,阵阵香味飘来,色泽诱人。

男子看到摊位上用醒目的大字写着,秘制麻辣小龙虾99元4斤,其觉得价格也不贵,便决定买点回去解解馋。

男子来到摊位前,对店员问道:99元4斤吗?得到店员的回答后便让其装了1份,装好后连打包共付了102元钱。

男子一回到家就将龙虾拿出来,招呼着家人过来尝尝,母亲随口说了一句:现在的龙虾很贵,买这么多要花不少钱吧?
男子随后回道:也不贵,99元有4斤,母亲常年买菜,对重量还是有所了解的,感觉这份龙虾没有么重,便拿秤过来一称,连汤带盒才两斤多,随后男子和母亲来到该店讨要说法。

男子质问道:这哪有4斤?店员看到男子去而复返,不耐烦回应道:当时说的是活虾有4斤,还嘀咕男子吃不起就不要买。

没想到刚好被男子听到,质问店员:我又不是吃不起,你说好的4斤的,你说好的。

店员称:活虾是4斤,一斤炸出来是五、六两,最后还称给男子看,连汤一共1300克,说如果你不愿意买,可以给你退掉。

男子母亲情绪激动,说道,你有没有赔礼道歉,你卖的是活的吗?你把活的摆出来,我儿子就不会买你的。

该店认为一直都是这样卖的,根本没有错,拒不道歉,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退还了102元钱。

事后,该店回应道:当时是一名学徒,她不懂,没有讲清楚,说一盒里面有4斤,才使顾客认为不够称的。

1、店家标着99元4斤龙虾,实际上只有两斤多,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同时《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首先,该店宣传99元4斤就应该给足4斤虾,不管是活虾,还是熟虾,所卖龙虾都应与宣传一致,如果宣传是99元4斤,只给了两斤,说明缺斤少两。

其次,店家称4斤是活虾,做熟后只有两斤,而摊位上卖的又是熟虾,顾客就认为有4斤熟虾。按照正常思维不会把4斤活虾认为是两斤熟虾,所以店家存在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

2、该店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知道自己消费真实情况的权利,店家应该在消费者买虾之前就说明清楚,99元是4斤活虾,做熟后只有两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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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同意并认可后再进行交易,而不是等消费者来质问了再作解释,该店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该店不管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还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都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遇到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退款,还有权要求赔偿所买价款的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该店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后,不光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还要受到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该店一天卖那么多虾,如果是用欺诈的手段违法所得,那将是多大的利益啊,会根据违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经营者,靠的是消费者来实现自身利益,如果不把诚信放在第一位,终将是做不长久的。

大家认为99元应该买4斤活虾还是熟虾呢?在生活中有碰到过类似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