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错峰通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提升汕头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汕头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交通环境提升工作的要求,汕头市公安局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对泥头车实施错峰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泥头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等散装物件、废弃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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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泥头车进入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应当严格按照《汕头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先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审查,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其中,从沈海高速公路途径汕头海湾大桥误入汕头市中心区域的泥头车,允许车辆借道从海湾大桥右转进入中阳大道,再从中阳泰星路口调头行驶至汕头收费站重新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三、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为《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20〕52号)公告的中心区域范围(详见附件1)。

四、泥头车在下列路段每天7:30-9:00和17:00-19:00两个时间段实施错峰通行:

1. 国道324线磊广跨线桥潮阳往汕头市区方向入口(辅道推后至磊广大道路口)-礐石大桥路段(国道228重叠段)。

2. 国道206线(大学路)潮汕路-莲塘路路段。

3. 省道233线(潮汕路)大学路-月浦高架桥潮州往汕头市区方向入口(辅道推后至月埔高速出入口)路段。

4. 市区部分连接国道的城市主干道及桥梁:南滨路(西澳路-礐石大桥入口)、礐石大桥。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错峰通行路段行驶的,应当事先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审查,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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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泥头车违反上述错峰通行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记分

泥头车进入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行驶未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除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分外,半年内对该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备案证;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核发备案证。

六、本通告有效期从2023年4月10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1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

道路管理范围的公告

汕府〔2020〕52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道路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东海岸大道为界,北以莱秀路—中阳大道—新津河东岸线(含金叶岛,不含东河堤)—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具体为:中心城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莱秀路—中阳大道—东海岸大道和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详见附图)。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非本市号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该区域行驶。上述车辆需过境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图文来源:汕头公安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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