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中年女子路过鱼档,趁着老板在忙,将手伸入池中捞起鲍鱼,动作很快,熟练弟将它塞入裤裆之中,直到老板后续看到监控,才知道女子的行为,老板:我认识她,过段时间再找她算账。

案发当天,老板在自家的鱼档上忙碌,一名女子走过来询问价格,老板将售价告知女子,女子站在原地考虑,犹豫是否要买一点。

紧接着,老板听说其他顾客有需求,于是转到一边的摊位卖东西,女子眼见老板走神,趁着她不注意就打上了鲍鱼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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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个时候,女子迅速地往池中捞了两把鲍鱼,直接放入裤裆之中,转身就离开了鱼档,老板还以为她看不上海鲜,也就没当一回事。

可是,老板在买卖结束之中,清算剩余的海鲜时,发现鲍鱼少了几百块,回忆起女子离开的神情,她认为是女子将鲍鱼捞走。

为了证明这一点,老板特地调取了当时的录像片段,清楚地看到了女子捞走鲍鱼的动作,临走之前还回头看了一眼老板。

老板很生气,她不明白为什么一个走神就会被人盗走几百元的鲍鱼?她感觉和女子之间也不存在太大的矛盾,两人之间还是熟人。

原来,老板和这名女子是朋友,经常来店内买海鲜,基本上都会给她优惠一点,只是没有想到,老板在边上安装了监控。

监控将女子偷鲍鱼的画面拍下,视频很清楚地拍下女子的小动作,老板看出确实是女子偷走了价值的几百元货物。

老板是一个有计划的人,案发时间正好是年初时候,工作忙走不开,等到腾出手了再将女子挖出来,让她还清鲍鱼这次损失。

不仅老板无法理解,连很多人在看到视频后,都认为女子是贪小便宜的,要对其进行惩戒才是,奈何很多人不理解一句话,“价值太低,不好立案!”

1.老板拍下的监控画面,能否做起诉女子的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在概念上可分为两个层 次:一个层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老板要提供足以证明女子存在违法行为,另一个层次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老板为了免于不利的事实认定及败诉的后果,需要努力收集和提出证据。

因此判断,监控作为起诉女子的依据。

2.在法律上,女子的行为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视频曝光后,有人认为应该将女子判刑,可是明显这是一次民事纠纷,根据老板的预估,损失在十几只,两三百达不到立案标准。

江门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出入太大,女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老板选择独自向其索赔曝光,让女子承担应有的责任。

3.女子的手法熟练,这个细节可以看出女子是一个贪心的人,不排除有多次盗走他人财物的可能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这一次女子盗走的鲍鱼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只要能证明女子多次盗窃,2年内未进行三次盗窃,那么女子的处罚应当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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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板还是好人,明知道对方身份,还是没有拆穿女子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和盗窃公私财物,还是没有将女子供出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只要当事人报警,有了监控作用举证证据,是可以让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女子的情况符合轻微情节,行政处罚在5天到10天,不牵扯有情节较重的情况。

如果女子能够积极向老板做出赔偿,那么还能争取家属的谅解,做到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最后,个人认为女子是贪心的人,贪心的人不会满足,如果这一次没有被抓住,很有可能会继续犯罪,最终还得意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