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人情感的寄托,喜酒更是助兴的精神食粮,让新婚的人们更加幸福。喝喜酒是从古代到现代的一种传承,也渐渐演变为一种习俗,人逢喜事精神爽,可在青岛却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吃喜酒也让一对新人的婚礼变成了悲剧的源泉。

2006年7月2日,54岁的尹某收到了公司同事小刘的婚礼请柬,小刘在公司发展的势头正盛,对接工作时还给尹某省了不少麻烦,于是尹某欣然应允,给小刘准备了一个大红包,婚礼当天准时抵达了酒店,进入酒席入座。

来参加婚礼的人很多,尹某这一桌的人不都是公司的同事,很多人他都不认识,比起和别人打交道,还是桌上的美食更吸引尹某。他这个人平时没什么别的兴趣,就是喜欢研究美食,香气扑鼻而来,已经让他食指大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好不容易等到开席,终于可以动筷了,尹某大快朵颐,吃菜期间还不忘记下酒。看到自己最喜欢吃的爆炒腰花,忍不住多吃了几口,没过一会儿尹某就酒足饭饱,和新郎官打了个招呼以后就离开了酒店。

可酒的度数实在太高,尹某又多贪了几杯,迷迷糊糊的连路都走不稳,找到酒店的一个角落,顺势就躺在了沙发上,打算休息一会儿再回家。就这样过了几个小时以后,已经是深夜十一点,尹某所在的地方位置偏僻,一直都没有人发现他。

直到酒店的保安例行检查时才发现了还躺在沙发上的他,可无论保安怎么叫喊,尹某始终毫无反应。保安没了办法,上前推了推尹某,发现他面色涨红,保安直觉不妙,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很快双方同时赶到,但尹某早就已经离开了人世,经过警方鉴定,尹某死亡的原因就是尹某贪嘴吃的腰花和喝下的酒。阴谋吃饭太过着急,腰花未完全咬断,加上睡着以后胃里的酒精让食物反流,就这样堵死了尹某的呼吸道,让他窒息而亡。

父亲去参加别人的喜宴反而成为了自己家白事的开端,尹某的子女说什么都无法接受,认为如果小刘没有给父亲发请柬,父亲也不会参加婚礼,最后也不会被腰花给噎死。而酒店作为举办酒席的地方,没有尽到检查的义务,让父亲得不到及时救助,也是原因之一。

对于尹某死亡的结果和尹某家属的悲痛,小刘和酒店是理解的,并且愿意进行一定的补偿,于是小刘拿出了2000元作为补偿,酒店也拿出了5000元的慰问金。尹某的家属怎么可能接受,他们分明要的是二十几万元的索赔,现在就用7000元钱就想换尹某一条命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于是一纸文书直接将小刘夫妇和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小刘和酒店都无法接受,自己愿意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而尹某家属这样狮子大开口属实让他们难以接受。

在小刘夫妇看来,尹某在婚礼当天,喝酒吃饭都是自己自愿作出的行为,两人并没有劝酒的举动,知道尹某年纪大还劝他少喝了一点酒,主观上并不存在错误,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

而酒店认为,尹某是自己走到偏僻之处,本就难以发现,因此不能将责任全部归结于酒店,反驳了尹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三方各执一词,场面闹得十分尴尬,为了尽快解决矛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首先,从尹某的角度来看,尹某54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喝酒吃饭这样的行为是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于饮酒过量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对于邀请尹某做客的小刘夫妇来说,二人并未满足构成侵权责任的个要件——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婚宴的发起者,应当补偿一部分金钱。

最后,作为婚宴举行地的酒店,按照《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对于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安保人员及服务人员未及时发现在沙发上昏迷的尹某,耽误了尹某的救治时间,对于尹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尹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最终决定酒店赔偿尹某家属5万元;小刘夫妇承担补充责任,给予尹某家属14000元的补偿,剩下的损失由尹某家属自行承担。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