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徐强发现妻子出轨后,要求情夫不要破坏自己的家庭,对方虽然表面答应,但却暗度陈仓,徐强当场捉奸后,持刀捅伤对方下体。
徐强年近30岁时,经人介绍和妻子覃梅认识,由于年龄偏大,二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只用了不到1年时间,婚内两人很快生了1个可爱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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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两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并不幸福,结婚5年后,夫妻两人更是形同陌路,就靠儿子维系感情,覃梅开始不安分,经常背着丈夫使用陌陌和网友聊天。

很快覃梅在网上认识做生意的黄伟,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互有好感,并相约线下见面,都是成年人,到了宾馆后两人自然而然的做了一些事,一来二去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黄伟出手大方、为人浪漫,给覃梅无聊的婚后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
一开始,徐强没有发觉,但每次他和妻子在一起时,覃梅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徐强感觉到妻子不对劲,但他决定不作声色,而是偷偷观察,并记下了她的手机解锁密码。

趁着妻子洗澡,徐强偷偷翻看她的手机,结果令他愤怒不已,妻子和黄伟的聊天记录不堪入目,他也想过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还是选择原谅。
为了让妻子彻底断绝出轨的念头,徐强主动邀请情夫黄伟见面,面对破坏自己家庭的男人,徐强极力控制情绪,郑重告诫对方,不要再和自己老婆来往。

黄伟深感理亏,为了避免麻烦,虚与委蛇当面答应徐强,表示不会再插足他的婚姻,本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但万万没想到,覃梅依旧不知悔改。
两人消停了一段时间后,覃梅又背着丈夫,和黄伟聊得火热,并很快相约开房,得知自己再次被绿,徐强强忍愤怒,决定要给黄伟一个深刻教训,徐强不动声色,开始偷偷跟踪妻子。

案发当日,徐强假装外出工作并开车离开小区,实际上公司当天放假,覃梅见丈夫上班,安顿好小孩后,又开始蠢蠢欲动,很快和黄伟商量好开房之事。

谁知徐强一直在观察妻子动向,等两人进入宾馆房间后,徐强猛地破门而入,当场抓到两人现行,头上的绿让他出离愤怒,徐强彻底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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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出藏在身后的水果刀,直接扎向黄伟的“作案工具”,黄伟顿时血流如注,覃梅害怕闹出人命,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徐强见状感到害怕,于是停止继续伤害。

幸运的是,由于送医及时,黄伟“作案工具”没有彻底损坏,还能继续使用,但“库房”还是被捅破了,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徐强则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

此事曝光后,有人觉得徐强下手太狠,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妻子出轨不能全怪情夫黄伟,自己可能也有问题,覃梅水性杨花也要反思;也有人认为徐强这样很男人,换做自己也会如此!

1.首先,妻子出轨并死不悔改,徐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第1079条,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事由,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同居作为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徐强作为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其次,徐强一怒之下猛捅情夫,虽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只要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需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本案中,黄伟明知覃梅是有夫之妇,且在徐强已经明确警告的情况下,仍然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极大伤害了男人尊严,属于法律上的过错行为,据此可酌情对徐强从轻处理。

此外,徐强在妻子报案后停止继续伤害,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最多可以减刑40%。

3. 最后,徐强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徐强故意伤害他人,显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但黄伟在此案中也有过错,民法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黄伟自身也要承担部分损失。

徐强作为侵权人,同时也是犯罪者,若能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最多可以减刑40%,即使没有谅解,只要赔偿态度端正,也可减刑30%以下,因此其最终量刑可能在1-2年之间。

妻子出轨,丈夫发怒,是人之常情,但维护权益要使用合法手段,否则不仅破财,还要面临牢狱之灾,妻子却没有因此事得到任何惩罚,可以说十分不值!想必此事过后,徐强应该会和妻子离婚吧,亲爱的读者,对此事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