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中南碧桂园业主拍的一幕被热议:

有网友认为楼顶消防平台不可擅自占用、何况这是业主共有的;也有网友认为其他业主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碍不到别人事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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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看滨州 核实到:当地城管和物业管理人员之前都曾对这种行为进行过劝阻和张贴告知单,并明确为自行改造的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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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该栋楼有业主已拨打12345热线。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顶不只是消防平台,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简单地以先占使用为标准,必然会诱使业主哄抢有限资源,既无助于培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邻里氛围,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够侵害他人尤其是邻里的合法权益,在对房屋进行使用、处分时,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占有,更不能以先占使用为由拒绝其他业主的合法请求、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表示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对此,欢迎留言发表观点!(来源:看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