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4期

“物”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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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以物见人见事见案

讲好一个检察故事

告诉你一个能学到“法”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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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火上央视:捕“燕”五年

中央电视台《天网》栏目已于2023年3月31日播出

“物”证之物,本案关键:

一张银行卡能告诉你什么信息?那N张银行卡之间的关联又能带来怎样的结果?谁能料想,小小一张银行卡竟然能破得了案。

A

来自“零口供”的困局

“幸某燕通过团伙作案方式贩卖、运输毒品9000余克、收取毒资630余万元。”……

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温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潘春娟发现该案性质极其恶劣,主犯被抓获后却三缄其口,以“零口供”的姿态杵在那儿。

“幸某燕第一次被抓,其否认犯罪行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故被释放。”

“幸某燕第二次被抓,依旧零口供,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因证据不足,基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他再次被释放。”

“捕‘燕’五年间两抓两放,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挖掘到关键定罪证据,案件可能面临撤案,导致彻底‘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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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盘整个案件,与公安机关沟通补证方向时,潘春娟发现办案难点在于——

幸某燕与马仔没有直接联系,与下属股东是单向联系。只有1名下属股东指证幸某燕系贩毒团伙首要分子,1名下属股东指证其应幸某燕的要求,帮忙提供了一张银行卡(该卡被用于收取毒资)。

“其他下属股东也均是零口供,无法根据同案犯的言辞证据对幸某燕进行有力指证。”

涉案的电话号码众多,且更换极其频繁,所有电话号码都非实名认证,根本无法根据话单分析判断出幸某燕与下属股东的关联。

此外,涉案的毒资均是吸毒人员现金存入、由马仔现金取现。从银行账单看,涉案毒资均没有直接流入幸某燕处,无法直接追踪毒资与幸某燕的关联。

“案件只有2名下属股东的不稳定指证,且该二人证言出现翻供,还无法相互印证,并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真相永远不会被掩盖。”凭借16年的办案经验,潘春娟坚信肯定有证据能打破案件“僵局”。

B

关键性证据在哪里

自接手该案后,潘春娟一头扎进43册卷宗中,抽丝剥茧般地梳理证据材料,捋清整个贩毒团伙的来龙去脉。

“想要挖到关键性证据,还要回溯到7年前。”——

2015年11月,30岁的重庆万州男子幸某燕与老乡房某万、程某等6人合伙在浙江温州地区贩卖毒品海洛因。

“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刑,幸某燕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很难从其身上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在负责购入毒品并指挥团伙作案时,股东之间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幸某燕特别留了个心眼,与下属股东房某万等6人始终保持单向联系。

贩毒团伙还雇佣谭某等人从重庆市万州区运输毒品至温州地区,先后使用3个非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与购毒者联系,并使用幸某甲等人名下7张银行卡收取毒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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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没错,就是银行卡。”

这似乎是个突破口,沉浸在繁琐的案件信息中,潘春娟似乎找到了些亮光。

C

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潘春娟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双方多次商讨案件取证方向,及时沟通发现的问题和补证情况。

根据作案手机号码的通话详单,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10余名吸毒人员进行取证,遂逐步掌握该贩毒团伙用于收取毒资的幸某甲等人名下7张银行卡。

潘春娟发现这7张银行卡,自2016年开始毒资累计收入达630余万元,如此巨额毒资均是被现金取现的方式取走,可谓“来有影去无踪”,到底怎么回事呢?

潘春娟又寻思着,若幸某燕是该贩毒团伙的首要分子,其分配到的毒资至少应是百万以上,“他又是如何将获取的百万收益存入某账户进而用于生活消费?”

“既然幸某燕的银行卡没有大量现金存入,那百万现金收益极有可能在其亲友的银行卡里?”要找到关键性证据,银行卡里也许存有幸某燕犯罪事实的“秘密”。

为了进一步探寻真相,潘春娟匆匆收拾了行装,与公安机关共同踏上四川重庆调查取证之路。

“在中国银行温州支行协助下,我们及时调取了银行卡的存取款监控,掌握了该团伙成员以及其父母、配偶35人名下所有银行卡信息以及交易记录。” 通过进一步 梳理下属股东成员之间的关联,初步认定系一起团伙贩卖、运输毒品案。

通过逐一筛查,潘春娟还找到了幸某燕妻子陈某琴名下一张农行卡存在异常情况,经过逐笔比对,归纳出陈某琴该卡与涉案7张毒资卡存在紧密关联。

真相的口子一一被打开。“该卡自2016年开始涌入大量的现金,且每次有现金存入时,必然对应涉案的毒资卡有现金取出的情况。”陈某琴也最终确认其名下该银行卡实际控制人是其夫幸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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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方的引导,我们 将漏犯曾某、刘某2人抓获归案,他们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以幸某燕为首的6人贩毒团伙,从重庆运输到温州贩卖毒品海洛因三年多的事实。”侦办此案的“老公安”金队长表示,突破了这层口供,进一步坐实了幸某燕的罪证。

金队长回忆,“我们当时已穷尽侦查手段了,差点就要半途而废。幸好凭着潘检察官的坚持与点拨,发现了银行卡里的秘密,让案件峰回路转、重现曙光。”

通过完善证据体系,2021年,市检察院以幸某燕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幸某燕死缓,判处房某万、刘某、程某、谭某无期徒刑,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判决均已生效。

该案被浙江省公安厅评为2021年十大禁毒案件,先后2次被央视专题报道。

出品:宣教处“物”证栏目组

审核:汪 伦

监制: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