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烧烤店老板周某因违规使用不清洁燃料,被城管扣押碳烤炉。周某怒不可遏,驾驶一辆红色轿车猛地冲向城管,随即手持砍刀下车追砍城管。最终,造成该城管中队1死8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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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9点,某夜市热闹非凡,一辆白色的城管执法车辆来到一家烧烤店门前。正在忙前忙后的服务员,见城管来了,赶忙将桌椅和烧烤炉抬走。

可城管队员并不打算给服务员往屋里抬的机会,撸起袖子准备将桌子和烧烤炉抬到执法车的车斗里。

服务员一边不停地赔不是,表示自己知道错了,一边给老板周某打电话,让老板赶紧回来。

此时的城管队员,已经将烧烤炉抬上车,并没有理会服务员。周某到达现场后,赶紧和城管队员商量,然而城管队员并不听周某的解释,继续往车上搬东西。

周某见商量不成,试图爬上车,将烧烤架搬下来。其中一名城管队员认为周某在阻碍执法,便与之发生争执,双方互殴起来。

很快,其他的队员也参与进来,一行人将周某按在车上殴打,周某被打得十分狼狈,找了个机会,终于从车上爬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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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钻进了自己的红色别克轿车,然后猛踩油门,直挺挺地冲向城管执法队员,几名城管队员没有防备,被撞倒在地上,其中一个人躺在地上无法站起来,不停地抬头四处张望。

周某停下车后,其余城管队员立刻拿起棍子等工具,朝着红色别克轿车一顿猛砸,把车窗玻璃都给敲碎了。

周某被逼的从车上跑出来,城管队员依然拿着钢管在后面追赶,周某见状朝店里跑去,随后从店里拿出平日里烧烤用的尖刀,对着城管人员就是一顿乱砍,很快城管队员就被吓得跑离现场。

其中一名城管被周某当场砍倒在地,随即有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周某已经放下手中的刀,很配合地和警察一起离开现场。

被周某砍倒在地的城管,也立刻被送去医院,可惜,最终没能抢救回来,其余8名城管,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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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经过调查,周某是一名国企工作人员,他利用闲暇之余开了这家烧烤店。妻子是一名人民教师,平时很少来烧烤店,基本就是围着孩子转,不是在学校教书,就是在家照顾孩子。

周某平日里为人和气,人品很好,周围邻居都对周某赞不绝口,在店里没有客人的时候,周某经常邀请附近打扫卫生的清洁工人到店里免费吃饭。

更有一些目击证人表示:如果不是周某及时反抗,那么被打死的,可能就是周某。城管上班带着钢管,还有的钢管上带着铁钩钩,把周某的衣服都给刮破了。

结合本案的案情即可得知,城管队员确实有暴力执法之嫌,而周某也确实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

周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承担所有城管人员的医药费用,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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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驾车撞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据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周某在公共场所,为了发泄情绪,采取驾车的方式猛然撞向毫无防备的城管人员队伍,对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周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但是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有3档量刑区间,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务的行为,同时造成执行公务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妨害公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7条,判刑不超过3年。

造成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中,城管队员已经将烧烤炉扣押在车上,周某依然上车去抢夺烧烤炉,已经构成妨害公务。

虽然城管人员有暴力执法之嫌,但周某不应转身从店内拿出尖刀对城管人员实施伤害。其持刀伤人,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因此周某理应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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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周某被法院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损毁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周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是在被殴打的时候反击,存在正当防卫性质,不应该被判处如此重的刑罚,随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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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城管和周某具有互殴的情形,城管也有过错,因此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