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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法律权利也会过期。

来看今日案例。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未经宁远县冷水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上擅自动工新建住房。

宁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实于2022年2月17日对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2年3月30日,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出具《测量技术报告书》,确认该地块在宁远县冷水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土地类型为水田171.16㎡;该地块位于宁远县冷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8调整完善版)局部图中为一般基本农田171.16㎡。此后,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以张某某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查处。

2022年6月2日,宁远县农业农村局请求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协助调查张某某新建住宅非法占用的耕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回函确认该块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2022年6月23日,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宁农(宅基地)〔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某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171.16㎡的土地(基本农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022年6月23日,张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业农村局现场执法照片

后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于2022年7月25日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较于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当优先适用。

因此,张某某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宁远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7月2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等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故本次起诉已经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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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涉及到个人行政诉讼权利超期和涉耕地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对起诉是否超过期限系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反之,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私法范畴,遵循自愿和诚信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根据该规定,超过期限的,当事人就丧失进行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系耕地保护案件,因我国耕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守住耕地红线的基本国策角度考虑,必须保障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故此法律设定了特殊的起诉期限,本案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其起诉,强化耕地保护,遏制耕地“非农化”,守住耕地红线,确保乱占耕地专项整治行政执法高效运行。

法官提醒,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无论是为了维护公民个人获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维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都有其设定的必要性。因此,行政相对人一定要及时规范行使诉权,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永州中院

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