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张女士花费170万元收购493吨大蒜,之后送到一家冷库保鲜,想等大蒜涨价时再拿出来卖,赚上一笔。不料在申请出库时,却被告知冷库里的大蒜早就被人拿走卖了,张女士非常愤怒,本想大赚一笔,如今却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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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丈夫做蔬菜生意,夫妻俩人精明能干,吃苦耐劳,这几年靠赚中间差价,挣了不少钱。

去年12月中旬,张女士发现大蒜的价格持续下跌,于是看准价位,花费173万元从农民手中收购493吨大蒜,意图在今年大蒜涨价时,转手卖个好价钱。

之后,代办人冯某让张女士将大蒜运往一家冷库进行保鲜冷藏,价钱不贵。

冯某是张女士的合作伙伴,为其发家致富立下汗马功劳,也是张女士除丈夫之外最信任的男人,因此称之为代办人。

张女士与冷库老板签订合约,交了租金之后就将大蒜整理入库,与冯某忙得热火朝天。

今年3月,大蒜价格上涨,张女士估算了一下,倘若这个时候将493吨的大蒜出售,估计能卖到220万元左右,减去170万的成本,能赚50万。

想到这,张女士乐开了花,和丈夫商量一番后便决定将大蒜出售。可当夫妻俩来到冷库提取大蒜时,却被冷库老板告知:你们的货物早就被人取走了!

张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怒怼老板:我才是与你签合约的存货人,你怎能让别人取走我的大蒜?

不料,冷库老板却委屈地回应称,取走大蒜的人用代办人冯某的身份证登记,他不敢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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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把大蒜卖个好价钱,大赚一笔,可不料却被人取走大蒜,这回可真是血本无归!

张女士大发雷霆,随即叫来冯某,让他好好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谁料,冯某却说自己没有到冷库取走大蒜,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张女士报警。经警方核实,取走大蒜的人不是冯某本人,而是他的养子小冯,对方拿着冯某的身份证到冷库登记,随后带人取走493吨大蒜。

很快,小冯被警方抓获归案,可493吨大蒜卖出去的钱却被其挥霍一空,张女士非常气愤,随后将矛头对准冯某,要求其替养子小冯做出赔偿。

冯某大喊冤枉,他表示事先并不知道养子的所作所为。张女士表示,将通过司法程序追回170万元货款,二人彻底闹翻。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定性?张女士能否追回170万元货款?

一、小冯涉嫌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张女士与冯某将大蒜送入冷库后,在进出管理处登记了两人的名字。不久后,小冯得知此事,于是趁冯某不备拿了他的身份证,前往冷库提取大蒜。

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由于冷库管理处的疏忽,最终让小冯的阴谋得逞,成功取走493吨大蒜。

小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案金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听养子要被判刑,冯某慌了,主动向张女士提出愿意赔偿,希望她念在多年交情上,不要再追究这件事情。

张女士的损失是一定要赔偿的,但小冯既然违法,就必须接受法律惩罚,不是靠金钱就能敷衍过去。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因此,赔偿只能减轻对小冯的处罚,而不能免于刑事追责。

二、冷库方面没有核实存货人的身份信息,造成大蒜被人冒名提取,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冷库老板表示,冯某是张女士的代办人,有调动货物的权利,他没有权利阻拦。

对此,张女士感到不满,她表示在双方签约合同时,上面明明签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就算是代办人来取货,在其本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冷库方面也要核实,不能让对方轻易将大蒜取走。

根据《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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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冯以养父的名义提取493吨大蒜,数量非常庞大,冷库老板作为管理方,既不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也没有咨询过张女士的意见,就让对方轻易将货取走,因此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在《民法典》第897条中明确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保管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规,冷库老板应向张女士赔偿170万元的损失,之后再对小冯进行追责。

常言道:诚信是金,待人以诚。行事以信,有诚则成。无信何立,无论贩夫,或贾或商,诚信之道,纲举目张。

有人认为,张女士作为商人,应当以诚信经营为本,以抬高物价从中获利,终究不是长远之计,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再好的马,恐怕也有失前蹄的时候。

相信冯某在案发前是真的不知情,作为张女士的代办人,他绝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只是不小心养了一个坑爹的儿子。

对此,大家怎么看?